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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第七章問與答

一‧甚麼是破產法第七章(chapter 7)?

美國破產法是聯邦法律, 全美通用。第七破產常被譽為「直接破產」, 法律上稱「清盤變賣」(Liquidation) 。第七章申請人稱為債務人(debtor), 申請人須將其擁有的所有「非豁免財產」交給法庭指定的信托官(trustee), 由信托官收管變賣成現金並支付申請人的債主們(creditor) 。遵守所有法庭的命令後, 通常債務人所有的債務會被免除。

信託、遺囑、遺產規劃與資產保護法律問與答

  1. 問:       何謂“遺產規劃”(Estate Planning)?

答:       遺產規劃是指遺產擁有人在生前神智清醒時事先安排遺產在其喪失自理能力或去世後怎樣分配管理的程序。它涉及家人,親戚,朋友及慈善組織,也涉及資產及其擁有形式和產權。一個人有遺產規劃,才能使後人在繼承過程中省錢,省時間,省麻煩。

作遺產規劃時應考慮到:

  • 用什麼資產管理方式最符合您的利益。
  • 何時將特定資產轉移給受益人;生前,去世時或去世後。
  • 資產轉移給誰。

購買生意法律須知

在美國,不少華人喜歡置業做生意.而購買現成的生意行號則是最常見的開店做老板之途經.很多人會犯這樣的錯誤:看中了一個店鋪就急急忙忙簽訂買賣合約下定金(甚至有些連書面合約也沒簽),以為早日接手早日掙錢發逵.誰知道草率行事的結果是可能買下一堆煩惱及債務,甚至惹上莫須有的官司.因此,在付出真金白銀購買一個生意前,一定要先詳細了解相關法律常識及規定,以免無顧之憂.
1. 需要哪些專業人員協助
1.) 經紀: 通常賣主會雇用經紀(Listing Agent)幫忙出售生意,有時買主看到出售廣告就与Listing agent聯系,結果讓Listing Agent也變成買主經紀(Buyer’s Agent),這就變成雙面經紀代理(Dual Agency).Dual Agency有著嚴重的利益沖突問題:雙面經紀有義務替其客戶(買賣雙方)爭取最高權益,而買賣雙方的利益又是沖突對立的.所謂 “手掌手背都是肉”,雙面經紀不可能同時為買方和賣方謀利.如果非要偏袒一方,通常會是賣方,原因是賣方聘用他/她在先,更重要的是賣方付他/她經紀費(通常是售价的10%左右).所以盡可能聘用買方經紀,反正所有經紀費由賣方支付.請注意,生意賣買經紀也是房地產經紀.
2.) 估价師:如果你自己無法碓定該生意的巿值,你需要生意估价師(Business Appraiser)給你一份詳細的估价報告.
3.) 會計師:如果你對生意帳目有疑問,你需要會計師替你研究分柝到底有無假帳或 “水分”,以确定該生意的盈虧,現金周轉,債權債務,及各种資產財務狀況.
4.) 律師:簡單的小宗生意買賣,為節省開銷可以考慮用經紀行提供的或在文貝店出售的買賣合約.复雜大宗的買賣,務必請有經驗的商業律師准備适合自己的買賣合約.不論使用何种合約,筆者建議起碼資詢律師審閱合約,最好是買賣各方聘用各自的律師,不要共用一個律師,以免發生利益沖突.
5.) 公証行:簽訂買賣合約之后,千万不能直接將錢付給賣主,一定堅持用交易公証行(Escrow)來作處理生意交割手續.Escrow是獨立作業的 “中間人”,不代表任何單方而只按買賣雙方的指示(instruction)行事:買方將錢付至Escrow的信托帳戶,同時賣方將生意產權交給Escrow.在交易完成日,Escrow將產權轉給買方,同時將錢支付給賣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