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588-2388/ (909)396-4642

samwulaw@lawofficeofsamwu.com

Facebook

Twitter

Youtube

Search
 

信託、遺囑、遺產規劃與資產保護法律問與答

Law Office of Sam Wu > LAW OFFICE  > 信託、遺囑、遺產規劃與資產保護法律問與答

信託、遺囑、遺產規劃與資產保護法律問與答

  1. 問:       何謂“遺產規劃”(Estate Planning)?

答:       遺產規劃是指遺產擁有人在生前神智清醒時事先安排遺產在其喪失自理能力或去世後怎樣分配管理的程序。它涉及家人,親戚,朋友及慈善組織,也涉及資產及其擁有形式和產權。一個人有遺產規劃,才能使後人在繼承過程中省錢,省時間,省麻煩。

作遺產規劃時應考慮到:

  • 用什麼資產管理方式最符合您的利益。
  • 何時將特定資產轉移給受益人;生前,去世時或去世後。
  • 資產轉移給誰。

遺產規劃也可以為您提供福利,滿足需求,安排好您所需要的服務和健康護理,以防您有朝一日不能自理。許多人以為遺產規劃只是立遺囑。其實它還涉及財務、稅務、醫療和生意規劃。遺囑只是規劃程序的一部分,還需要其他文件才能完全滿足您的遺產規劃需求。本文的目的是簡單介紹遺產規劃程序以及如何利用該程序滿足您的長期或短期目標。

遺產規劃會隨著人、資產和法律變化作相應調整,以適應這些變化。

 

  1. 問: 遺產規劃涉及什麼?

答:       它牽涉以下事項:

  • 您有哪些資產?市值多少?
  • 您希望誰來繼承這些資產?何時繼承?
  • 如果您在生前不能管理資產,或您去世後,資產該由誰管理?
  • 如果您喪失能力或去世,應當由誰照料您的未成年子女?
  • 如果您不能自理,誰將代表您作醫務護理和福利作決定?

決定好這些問題,您就可以資詢律師,尋求律師服務。有經驗的律師會告知您遺產規劃需要的各種文件及分析產權、稅務和遺產的審慎管理等問題。通常,遺產規劃使用的工具包括:

  • 生前信託
  • 遺囑
  • 財產及醫療授權書
  • 產權型式/聯名共有
  • 人壽保險
  • 贈與

 

  1. 問: 誰需要作遺產規劃?

答:       任何人,無論遺產多少,都應該指定他人在您喪失能力後負責管理您的資產並為您安排護理,該人士將有權代表您作出健康護理決定。

如果您的遺產不多,您可能只需要決定在您去世後由誰繼承資產以及由誰負責管理和分配資產。如果您的遺產數額較大,律師可以幫您分析由誰繼承資產、何時繼承、受益人保存資產的各種方法以及如何減少和延遲繳付遺產稅。

如何您不作規劃,加州法律規定由法院指定的人士負責您的個人護理和資產管理,所謂“遺產認證”(Probate) 。如果您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您的近親遠親,甚至您配偶的親戚,都可能有權繼承遺產。但是,他們不一定是您所希望的繼承人。因此,最好立一份遺囑。

 

  1. 問: 您的遺產包括什麼?

答:       您的遺產包括您所擁有的所有財產或財產權益。例如您獨自擁有的銀行帳戶、房地產、股票和債券、傢俱、裝飾和首飾。

除獨自擁有的財產外,您還可能以許多其他形式擁有產權。共同擁有(Joint Tenancy)是一種常見的擁有形式,這種擁有權優先於遺囑或生前信託。證券帳戶和銀行帳戶的指定受害人是候補繼承人。有指定受益人的資產,如人壽保險、IRA、合格的退休計劃以及一些年金,也是遺產的重要組成部份,在制定遺產規劃時需要認真與其他資產統一安排。

您的遺產價值等於其市值減去其欠債,例如住宅抵押貸款或汽車貸款。

遺產價值決定是否要交遺產稅及交多少。儘量減免遺產稅也是遺產規劃的重要內容。

 

  1. 問: 什麼是“生前信託”(Living Trust)?

答:       生前信託是遺產規劃最重要的一種工具。它在英文稱為Living Trust、Revocable Inter Vivos Trust或 Grantor Trust。它由設立人(Trustee、Grantor或Settler)在生前任何時候設立、修改或撤銷。

信託是信託人和被提名管理信託資產的人或機構(即“受託人”)簽署的一份書面協議。您本人可以作為生前信託的信託人及最初受託人,直至您去世或喪生能力,此時信託應當指定一位個人、銀行或信託公司做受託人。信託條款在信託人去世時變成不可撤銷。由於信託包含您生前和去世後分配資產的條款,信託取代了遺囑,因此不必經過遺產認證(Probate)。

 

  1. 問: 生前信託有哪些類型及利弊?

答:       從稅法角度,生前信託可分成兩大類:

  • 可撤銷的生前信託 (Revocable Living Trust) 。
  • 不可撤銷的生前信託 (Irrevocable Living Trust) 。

所謂可撤銷的生前信託是指信託人對信託財產仍有控制權,因此,他/她可以終止信託而取回財產,或修改信託契約的內容。相反,不可撤銷的生前信託一旦設立後,信託人對轉入信託內的財產馬上失去控制權,不得事後撤銷或修改信託契約的內容。加州法律規定,所有生前信託都可以撤銷,除非在信託文件上明訂這是不可撤銷的生前信託。

可撤銷生前信託的好處包括:

  • 避免遺產認證

遺產認證 (Probate) 是在法院監督下,將死者遺產的產權移轉到繼承人名下的手續。由於認證的手續繁複,一般簡單的案件都得經過一、兩年的時間才能結案。而且認證的費用相當高,包括律師費、估價費、法庭費用等等,可能要消耗遺產的5%到10%。而且法院公開審理認證案件,任何人都可到法院旁聽,或調閱該案卷宗,毫無隱私可言。因此,一般人都希望避免遺產認證。設立可撤銷的生前信託,即可達到這個目的。

  • 避免監護程序

每個生前信託都有受託人來管理信託財產。如果信託人指定別人來擔任受託人,尤其是有投資管理經驗的受託人,則信託人的財產可以做更為專業有效的管理與投資。如果信託人自己兼任受託人,一旦失去行為能力時,則由另一共同受託人或候補受託人接權信託財產,不必由法院指派的監護人 (Conservator) 來掌管信託人的財產。監護人的指派與監督都在法院的嚴格監督之下,其程序和遺產認證類似,既繁瑣費時又費錢,最好避免。

  • 對信託遺產的控制

可撤銷生前信託可保留對信託財產的控制權。信託人在生前可以撤銷信託,也可以變更信託內容,例如更換候補受託人或變更受益人的繼承權等等。這種彈性是不可撤銷生前信託所沒有的。

  • 對信託財產的有效分配

生前信託也有處分遺產的功能。信託人可指示受託人在什麼條件下將遺產轉移給受益人。例如信託契約可寫明當子女滿二十一或二十五歲才分配信託財產給他們,也可訂定信託財產的利息收益供養存活配偶,剩餘的信託財產本身轉移給子女等等。在遺囑中加上信託條款,即是遺囑信託 (Testamentary Trust),也可達到上述的效果。不過,遺囑一般必須經過認證,較容易引起對遺產分配不滿的受益人的攻擊,生前信託的分配過程不經過法院的程序,受益人很難加以干涉

  • 具有隱密性

信託契約在加州無須向法院或其他政府機關登記。在信託財產分配時,也無須經過法院認證的手續,所以具有高度隱密性。這很符合華人財不露白的習慣。

可撤銷生前信託的缺點包括:

  • 信託人在生前必須有較多的投入

設立生前信託除了簽署信託文件之外,必須把不動產等產權移轉到信託的名下加以管理(否則信託白白設立而不起作用),這些都牽涉到專業知識及要律師協助。而這些預備將來處分財產的動作都必須花錢、花時間,有較多的投入。不像遺囑,只要簽署文件後就完事,等立遺囑人去世後,才讓繼承人去傷腦筋。

  • 信託人死後受託人的責任加重

在夫妻共同設立生前信託的情況下,一旦夫妻一方去世,主信託必須分為A信託和B信託,甚至還有C信託,每一個信託都是一個獨立的報稅單位,都必須分別管理,不得混在一起,否則不但會引起日後紛爭,而且也可能失去緩稅或省稅的目的。這時受託人的責任就會增加許多,因為他/她有兩個或更多的信託要分別管理。

萬一受託人沒有選對,而把信託財產隨便管理,甚至「監守自盜」,雖然他/她必須對受害人負責,但是對信託人設立信託的美意就大打折扣。因此,信託人在設立信託的時候,必須慎選受託人,尤其是候補受託人,如果日後發現所指定的受託人或候補受託人已不能信任,就要馬上撤換。

 

  1. 問: 怎樣使用信託保護資產?

答:       在生前或死後保護資產 (Asset Protection)是遺規計劃 (Estate Planning) 的重要目的之一。換言之,遺產規劃的目的,不僅在累積財富、分配財富,而且也在保存財富。保存財富除了節稅並杜絕浪費之外,並應對訴訟或意外事件所引起的責任作預防性安排。美國是個訴訟氾濫的國家,每天都有近4萬個民事案件向法院提出,其中很多無理要求者。

一)不可撤銷的生前信託與資產保護

不可撤銷的生前信託有一種好處,由於它一旦設立,信託人即不能將它取消或變更轉入信託的財產,成為一種贈與 (Gifts),不再屬於信託人的財產,因此,債權人的求償權不能及於轉入信託內的財產。除非債權人能證明此贈與屬“非法脫產”(Fraudulent Transfer – 通常4年內作出大筆送禮給家人親戚朋友或半買半送而導致贈與人“負資產”,即債務額大於資產額) 。

為了達到保護資產的目的,設立不可撤銷的生前信託應注意:

  • 在信託文件中應明白表示這是一種不可撤銷的信託。而且,信託人不能保留任何撤銷或變更信託的權力。
  • 對轉入信託的財產,信託人不能保留控制權力。任何管理或投資信託財產的權力,絕對操在受託人手中,不容信託人干涉。
  • 信託人不能擔任受託人,最好也不要指派任何與信託人有密切關係的人,例如配偶、父母或子女等擔任受託人。

總之,信託人對信託的控制越少,債權人追訴扣押信託財產的可能性就越小。

設立不可撤銷生前信託的時間也很重要,如果等到官司臨頭或責任問題已浮上檯面才設立信託,債權人可以以非法脫產的理由請求法院取消這種信託的效力。

二)可撤銷的生前信託與資產保護

可撤銷的生前信託由於信託人在信託設立後,可以將信託內容加以變更,甚至將整個信託取消,任何財產移轉到信託名下,控制權仍然在信託人的手中,因此,債權人可以扣押轉入該信託的財產。

但是,由於可撤銷生前信託的存在,多少也阻止債權人的求償。另外,夫妻可以分別設立可撤銷的生前信託,每人將其擁有的財產轉入各自的信託名下。當然,在設立這兩個信託前,夫妻財產應先用財產分割協議書 (Marital Settlement Agreement) 分割成為兩個獨有財產 (Separate Property)。一旦夫妻的一方被告,其債權人較難向另一配偶所設立的信託求償。而且,財產放在信託名下,債主在調查財產時,不一定會發現在您信託名下的財產屬於您。應盡量避免信託名稱中有自己的名字。

三)海外信託

海外信託 (Offshore Trusts)是設立在美國境外的信託。這是不可撤銷生前信託的一種,通常設立在直布羅陀(Gibraltar)、開曼群島(The Cayman Island)、巴哈馬(The Bahamas)、庫克群島(The Cook Islands)和塞浦路斯(Cyprus)等島國內。

由於這些國家的法律非常保障不可撤銷信託的合法性而不理其他國家甚至美國的法律,信託人的債權人想利用美國的法院取得勝訴的判決去追索轉到海外信託的財產相當困難。因為這些島國的法院不會在當地執行美國法院的判決。債權人必須在當地法院另外提起訴訟,代價相當大,而且不易達到目的。此外,根據當地的法律所設立的信託,設立人可以選擇當地的銀行或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如果事後對他們不信任,也可以更換受託人,與美國法律的規定不一樣。

海外信託的缺點在於信託人在美國境內擁有不動產不能得到海外信託的保障。不甘受損失的債權人也很可能懷疑信託人設立海外信託是否有故意脫產之嫌。民事不能解決,轉向刑事,很可能為信託人設立海外信託的律師也會被牽連。其次,設立海外信託的費用及其維持費用相當昂貴,要不是有數百萬以上財產需要保障,設立海外信託不得償失。再說,這些島國的政局穩定性也值得考慮。如果有必要,在外州設立不可撤銷的生前信託是一個折衷辦法。

四)阿拉斯加信託

阿拉斯加州(Alaska)於1997年開始實施一個對信託人較有利的信託法。那就是信託人及受益人不僅得到資產保護的利益,而且信託人設立信託後,因情況變化有需要使用移入信託的資金時,受託人有選擇權(Discretion)分配資金給信託人。這種規定是一般不可撤銷的生前信託所沒有的。

德拉瓦州(Delaware)也於1997年跟進制定類似的法律。

與海外信託比較,阿拉斯加信託有下列優點:

  • 信託在美國境內設立,信託人對信託的穩定性比較有信心。
  • 設立及維持信託的費用遠比海外信託低。

設立外州信託需要找該州的律師起草,加州律師只能做加州的信託。

 

  1. 問: 什麼是“遺囑”(Will)?

答:       遺囑是一份由起碼兩個合格人士見證簽名有效的法律文件,在您去世時生效,其內容包括:

  • 寫明在您去世時繼承您的資產的個人或慈善機構(可以採取贈與或信託方式)。
  • 提名一位執行人,該執行人由法院任命,在法院監督下管理您的遺產、償付債務、費用和稅金、根據遺囑分配您的遺產。
  • 提名未成年子女及所繼承遺產的監護人,由該監護人負責看管和撫養您的未成年子女。

在您去世時,只有您獨自擁有的資產或產權受遺產支配法院(Probate Court)管理,通常該法院是您去世所在郡的法院。

 

  1. 問: 有了生前信託,還要不要立遺囑?

答:       遺囑要經過法院的認證程序。所以有人認為有了生前信託之後,就要拋棄遺囑。這種說法不盡正確。

其實,遺囑和生前信託各有千秋,即使設立了生前信託,立遺囑還是有必要。例如在生前沒有轉入信託的財產,可用倒入條款的遺囑(Pour-over Will),把財產歸入信託內加以統一分配。有時,因時間限制(如病危、人在國外等)來不及立信託,立遺囑不失為簡易的遺產規劃。而且,只有遺囑才能為未成年子女指定監護人。在互繼共有的共有人同時死亡的情況下,遺囑是處分共有財產的最佳方式。在遺產不超過 $100,000的情形,遺囑不必經過認證程序。

遺囑有分配遺產的作用。但下列財產,不能用遺囑來處分:

  • 互繼共有財產。
  • 人壽保險,指定支付保險金給特定受益人。
  • 移轉到生前信託名下的財產。
  • 根據退休金契約,由指定的受益人領取未分配的退休金。

 

  1. 問: 立遺囑須要哪些條件?

答:       立遺囑須要成年人及心智健全。立遺囑還須符合一定的形式條件。例如立正式遺囑(Formal Will),立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時,應有起碼兩個人同時在場見證及簽名(受益人不算)。遺囑並不需經過公證(Notarization)或向政府登記。但是花小錢做公證及登記對將來就遺囑的效力打官司有很大幫助。

 

  1. 問: 遺囑有哪幾種?

答:       遺囑分三種:

  • 親筆遺囑(Holographic Will) 。
  • 正式遺囑(Formal Will) 。
  • 口述遺囑(Oral Will) 。

親筆遺囑是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的遺囑,應由立遺囑人簽名,並加上日期,但不須見證人見證及簽名。這種遺囑最好不要使用,因為美國有半數的州不承認它的效力。而且,若非全部出自立遺囑人的手筆(例如有手寫也有打字,或者有涂改)可能被法院認為無效。

正式遺囑是一種經過打字的遺囑。一般由律師起草,立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加上日期。應有兩名或以上見證人,同時在場加以見證並簽名。加州設有法定格式遺囑(Statutory Will) 。這是印好的簡單表格,由立遺囑人填入有關資料。見證的要求與正式遺囑相同。這種遺囑因受表格條款的限制,對遺產較少的人還可勉強使用,但不能改表格上任何字眼,否則無效。因此,格式遺囑應能免則免。

口述遺囑是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在前線服役或在病危垂死)而無法立正式或親筆遺囑,不得不以口述遺囑來處分簡單的遺產。

親筆及口述遺囑經常引發遺囑效力及爭產糾紛訴訟,因此可免則免。

 

  1. 問: 遺囑的效力如何?

答:       遺囑是在立遺囑人去世時才生效,在立遺囑人生前不生效。因此,立遺囑人可以在生前撤回(Revoke)或變更(Amend)遺囑內容,補充、或變更原遺囑內容的文件叫做遺囑附錄(Codicil),通常在局部性的改變才使用,若對原遺囑有重大改變,應重新做過遺囑,以取代舊的。

如果您不想財產給配偶或某個子女,應在遺囑中寫上取消繼承權條款(Disinheritance Clause),否則法庭會認為您只是漏寫了繼承人而照樣分財產給此人。

在遺囑內遺贈的財產,若在立遺囑人去世時已不存在,則遺囑仍然有效,只是受益人分不到此財產而已。

 

  1. 問: 什麼是遺產認證(Probate)?

答:       “遺產認證”是根據加州法律制定的法院監督程序,其目的是在您去世時遵照您遺囑中指定的方式將您去世時遺留的資產轉移給遺囑中指定的受益人。該程序還規定以相對迅速的方式確定您去世時債權人對您的資產提出的債權是否有效。在遺產認證開始時,通常是由您在遺囑中指定為執行人的個人或機構向法院提交申請。在發出通知後法院舉行聽證,您的遺囑獲准進行認證,法院任命一位執行人。如果您在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您的遺產將依據“無遺囑法律”由法院任命「遺產管理人」作分配。

如果您去世時獨自擁有的資產總值不足10萬美元,通常遺囑中指定的受益人可遵循法定的簡易程序來接收遺產,接收前扣除您的債務和行政費用,接收時無須經過遺產認證法院,但房地產權益的轉移則需經過一項簡單的法院程序。

 

 

  1. 問: 遺囑認證有什麼好處及壞處?

答:       好處是遺產認證法院會按照法定規則相對迅速地解決關於遺產分配的爭議,及對執行人的行為和帳目進行審查和批准。

遺產認證的壞處包括:

  • 公開:您的遺產規劃和資產價值成為公共記錄。
  • 費用昂貴:由於律師費和執行人佣金是基於法定費率標準,加上估價費和法庭費,其費用可能較高且超過利用生前信託進行類似遺產管理和分配的費用。例如您的遺產市值$200,000,遺產認證費用可能花$10,000,市值$400,000,費用可能要$20,000。但是設立一份生前信託費約$1,000左右。不管遺產額是$200,000還是$400,000。
  • 時間比較長,通常要一、兩年。根據生前信託執行分配常常比透過遺囑檢驗程序更快。
  • 需要上法庭。

請注意,避免了遺產認證並不等於避免了遺產稅或剝奪了您家人的繼承權或者您債主的權益。

 

  1. 問: 有哪些方面可以避免遺產認證?

答:       以下有幾個有效的方法避免遺產認證:

  • 聯名資產:如果財產是共有資產,其中一方去世後,資產不用經過遺產認證就可轉移到倖存的一方。
  • 人壽保險款項。
  • 員工福利、退休計劃和年金。
  • 帳戶戶主死亡時的受益人。
  • 共有財產。
  • 生前信託。
  • 生前贈與。

如果想完全避免遺產認證,您需要設立生前信託。為了此而設立的生前信託雖然有可能被撤銷,但如果資產並不是很多,通常都不會被撤銷。

如果不想設立生前信託而又想避免遺產認證,您可以使用上列的方法作較大量投入。

 

  1. 問: 能否解釋具體資產應怎樣處理?

答:       您可以按照您的資產類型作出下列的安排:

  • 房地產:轉移到生前信託、與別人聯名擁有不動產、把擁有權全歸於配偶或與配偶共同擁有不動產。
  • 銀行帳戶、定期存款:指明受益人、與別人聯名擁有帳戶、把擁有權全歸於配偶、與配偶共同擁有帳戶或轉移到生前信託。
  • 股票和債券:指明受益人、與別人聯名擁有帳戶、把擁有權全歸於配偶、與配偶共同擁有帳戶或轉移到生前信託。
  • 政府債券:登記受益人、與別人聯名擁有帳戶、把擁有權全歸於配偶、與配偶共同擁有帳戶或轉移到生前信託。
  • 汽車:登記受益人、與別人聯名擁有車子、把擁有權全歸於配偶、與配偶共同擁有車子或轉移到生前信託。
  • 退休帳戶(IRAs, 401(k)):指明受益人。

 

  1. 問: 能否舉一個常見的避免遺產認證案例?

答:   陳先生和陳太太有四個已成年的孩子和一個房子。他們已經超過60歲並且退休。生活費來自陳太太的公司退休金,陳先生的退休帳戶的提取及兩人的社會保障金。

雖然他們認為他們的資產不多,不需要做遺產規劃或設立信託,他們有一個簡單的遺囑表明他們去世後,財產將平均分配給四個小孩。他們不想小孩在承繼遺產當中費時及浪費沒必要的律師費,所以他們採用了下列的安排來避免遺產認證。

房子:陳先生和陳太太最有價值的資產就是他們兩人共同擁有的房子。房子價值大約是$200,000。他們原本計劃把小孩的名字加上把房子變成聯名資產而避免遺產認證。可是他們又不想現在就把擁有權轉移。所以他們決定設立一個簡單的生前信託,受益人是四個小孩,而信託人和執行人則是他們的大女兒。在他們去世後,大女兒就會把房子擁有權平分為四。

銀行帳戶:除了房子以外,儲蓄帳戶是陳先生和陳太太最主要的資產。而且這是一個互繼帳戶,就是說陳先生或陳太太任何一個去世後,擁有權全歸倖存的一方擁有。雖然陳先生和陳太太可以把帳戶轉移到生前信託,但是他們決定簡單的把小孩成為「身後支付」的受益人,所以他們到銀行花了十分鐘的時間填寫了一份簡短的表格。這樣做也是避免了遺產認證而且不需要花任何錢。

陳先生的退休帳戶:陳先生到銀行,填寫一份表格讓陳太太成為他帳戶的受益人。如果陳先生先去世,陳太太會繼承帳戶內的資金。如果陳太太先去世,他們的四個小孩(候補受益人)會繼承資產。

有了以上避免遺產認證的計劃,陳先生和陳太太把剩下低於$9,000的“小額遺產”用遺囑的型式在去世後分配給小孩。因為這是小額遺產,所以轉移的過程不會太昂貴和複雜。

 

  1. 問: 您的遺產應當留給誰?

答:       一旦您決定了在去世時把遺產留給誰,您的遺產規劃律師就能幫您分辨並適當指明受益人。例如,如果您打算把資產贈給一個慈善組織,那麼就必須明確指定該組織的名稱。

另外,您還必須考慮萬一主要受益人在您之前去世,您應該如何分配資產或指定第二受益人。

如果受益人由於年齡或其他弱點不能管理直接分配給他們的遺產,您還可以透過遺囑或生前信託為他們建立信託。

 

  1. 問: 您應當指定誰作為您的執行人(Executor)或受託人(Trustee)?

答:       在您去世後,遺囑執行人和生前信託的受託人履行的職責幾乎一樣。兩者都負責確保您在遺囑或生前信託書中表達的願望得到實施。雖然執行人通常直接受法院監督,但執行人和受託人承擔類似的受託責任。受託人可在您生前根據該文件內容履行責任。雖然您本人可以擔任生前信託的最初受託人,如果喪失作為受託人的能力,指定的後繼受託人就會承接您的責任,為您管理資產。但您需在信託文件中寫明誰是後繼受託人。

 

  1. 問: 您應當如何為未成年子女作出安排?

答:       未成年子女指18歲以下的子女。如果父母雙亡,根據加州法律未成年子女不能在法律上照顧自己。因此,您的遺囑中應當為未成年子女指定一名監護人(Custodian),對該子女進行監護和照料,直至孩子年滿18歲。這樣可以避免家庭成員及其他人之間發生爭議。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沒有資格管理自己的財產。直接轉移給未成年人的遺產必須由其監護人代為管理,直至孩子年滿18歲。您在遺囑中也應當指定一位此類監護人。在遺產規劃中,為了對未成年子女作出安排,您應當考慮為孩子建立一個信託,由他人代為持有、管理和分配,直到孩子年滿18、21或25歲或您決定的其他年齡。您還可以考慮根據加州法律設立一個代管帳戶,作為向未成年人提供具體捐贈的替代方法。

 

  1. 問: 遺產規劃何時涉及稅務規劃?

答:       2009年遺產淨值免稅額為$3,500,000,2010年撤銷了遺產稅,但2011年將降回$1,000,000。對於接近或超出以上價值的遺產,通常在生前(已婚者在配偶去世前)作出妥善遺產規劃可以節省大筆稅金。舉例某人去世時遺產有$5,000,000,則其繼承人最高可能要付($5,000,000 – $1,000,000) x 55% = $2,200,000遺產稅!出於省稅目的進行遺產規劃不僅應當考慮遺產稅,還應當考慮收入、贈與、財產和跨代稅收。

 

  1. 問: 有哪些方法可以避免或減少遺產稅?

答:       1. 每年贈與$13,000以下給別人學費或醫療贈與。

  1. 贈與學費或醫療費給親朋。
  2. 給予或留下沒限制的資產給配偶。
  3. 設立AB信託 (Bypass Trust),即配偶去世時,遺產歸生存配偶終生享用,生存配偶去世時,剩餘遺產歸子女所有。
  4. 設立QTIP 信託,即AB信託另加一個信託將部分資產留給前婚生子女。
  5. 設立QDOT 信託將遺產留給非美國公民的配偶。
  6. 捐贈予慈善機構。
  7. 轉移人壽保險的擁有權。
  8. 使用放棄繼承書。

 

  1. 問: 您持有產權的方式對遺產繼承有何種差別?

答:       資產的性質以及您持有產權的方式是遺產規劃程序中的關鍵因素。在您改變一項資產的產權之前,您應當了解任何變化可能產生的稅收和其他後果。

  • 夫妻共有財產(Community Property)和獨有財產(Separate Property)

如果您已婚,是加州居民,那麼您或您的配偶在婚姻有效期間賺取的所有資產(包括收入、利益、分紅等)均屬於共有財產。另一方面,已婚個人亦可擁有獨有財產,一般都包括婚前擁有的資產,或是在婚姻有效期間透過贈與或繼承方式獲得的資產。夫妻可以利用書面協議將獨有財產轉為共有財產。

在確定財產性質以及產權應當採用的形式時,應向經驗律師諮詢。

  • 聯名共有財產 (Joint Tenancy)

無論其來源如何,如果財產是聯名持有,在第一位聯名持有人去世時財產將按照法律轉移至倖存的聯名持有人。另一方面,共有財產或以共同名義持有的財產(Tenancy in Common)可由去世的擁有者在遺囑中指定分配方法。

 

  1. 問: 還有哪些方法可以遺留財產?

答:       某些財產可以透過指定受益人的方法在財產擁有人去世時轉移,例如:

  • 人壽保險賠償金。
  • 合格或非合格退休計劃,包括401(k)和IRA。
  • 某些「受託人」銀行帳戶。
  • 「身後轉移」(或簡稱「TOD」)證券帳戶。
  • 「身後支付」(或簡稱「POD」或「ITF」)銀行帳戶,這是美國儲蓄債券的一種常見產權。

在指定以上各類財產受益人時,必須與總體遺產規劃協調。您的遺囑並不管轄此等資產的分配。

 

  1. 問: 如果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怎麼辦?

答:       如果您沒有事先作出安排,在您喪失能力時需要通過法院監督的“遺產保護程序”(Conservatorship) 。

遺產保護是一種法律程序,它允許法院在您無法自理時任命一位人士負責照顧您並且為您管理財產。

您當然選擇您希望照顧您的人(而不是法院指定的人),以便在您無力管理資產或喪失自理能力時照顧您的生活和遺產。

在資產管理方面,生前信託的受託人將對信託中持有的資產進行必要的管理。但是,至於在您喪失能力前尚未轉入生前信託的資產或在喪失能力後接受的資產,應該考慮立下一份“長期財產管理授權書”(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for Property Management) 。在該授權書中您任命一位「受託代理人」代表您作出財產管理決定。受託代理人管理您的資產,履行的職責類似遺產保護人,但不受法院監督。其授權在您去世時終止。不同於普通的委託代理權書,“長期財產管理授權書”只有在您無法為自己行動下才會生效。通過給予第三者法律權力來管理您的事務,它確保第三者一直都有一切必要的授權來保護您和您的資產。您的配偶也不能用您的名義進入正式或重要的合約,也不能去起訴,辯護對您的訴訟或轉讓您任何的資產擁有權,除非是通過您正式委任的授權書。要替代它就要由法院指定一名保護人(Conservator)或監護人(Guardian),是一個既昂貴又充滿爭論也可能要花幾個週甚至幾個月時間的過程。雖然您可以隨時撤銷長期財產管理授權書,但最好還是任命一個能作出正確的法律和財務決策來妥善保護您的資產的人。

“長期健康護理授權書“(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for Health Care)允許您的受託代理人在您失去決策能力時代您作出健康護理決定。該文件亦可包括遺願,如關於延續生命的治療方法、其他健康護理問題、關於器官捐獻、遺體處理、葬禮等方面的安排。

 

  1. 問: 如何從受益人的債權人手中保護好遺產呢?

答:      受益人的債權人在遺產被分配和交付到受益人手之前不能扣押該遺產。在信託裡的“免揮霍條款”(Spendthrift Clause)是其中一個避免資金仍在託管期間就被受益人的債權人獲取的方法。但是在該條款生效前已付給了受益人的資金則不在保護範圍。以下是兩個可以保護未來預期的遺產的方法:

  • 如受益人有嚴重的債權人問題,應在收到預期的遺產至少6個月前申報破產,因為在申請破產6個月內所繼承遺產屬於破產資產,會被破產受託人追回分配給債權人。
  • 受益人可以放棄遺產。如果想把遺產安全地傳遞給下一代,這是一個不錯的策略。你放棄的遺產會由你的子女繼承,你的債主無權干涉。采用“放棄聲明”(Disclaimer)就可以拒絕接受權利和財產,包括禮品和遺產。被指定接收財產的候補受益人可以是您的孩子、配偶或其他人。但是,1)放棄聲明必須以書面形式,2)收款人必須是以往並沒接受任何部分的財產所有權或任何好處和3)該聲明必須在轉讓之日或建立利益文件的9個月內交到轉讓人手上。

如立遺囑的人仍然活著,他隨時都可以改變遺囑的內容來把遺產隔離於受益人的債權人。這包括:

  • 一個有免揮霍條款的國內遺囑信託(Testamentary Trust) 。
  • 海外資產保護信託。
  • 受益人所設立的有限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

通常較大的繼承最好采用海外資產保護信託。它提供較隱私及強勁的保護。

 

  1. 問: 如何能留資產給配偶以庇護她將來的債權人呢?

答:       轉移大量資產到尚存配偶名下可能招來大麻煩。如果您的配偶不夠成熟或妥善地處理重大財務事項,就有可能吸引機會主義者利用這種情況佔便宜。

一種做法是只給未亡配偶一生使用資產的權利(Life Interest)。當她去世時資產的擁有權就直接轉到第二代(通常是您的孩子或孫子女)。想要有效地達到此目的就要用一個所謂“合格終止利益財產信託(Q-TIP Trust)”,它規定哪種利益是屬合格的使用權益。捐贈者或他的遺囑執行人還必須認領(Claim)全部或一部分的“合格終止財產”的婚姻扣除額。可以用“生前贈與”或立遺囑的方法來建立Q-TIP Trust。這信託也是一個靈活的減少捐贈者跟未亡配偶雙方的遺產稅的方法。最重要的是,它可以保護在信託內的資產免受兩個配偶的債權人取得。

 

  1. 問: 把資產權交給風險較低的配偶有什麼壞處?

答:       1) 您不能肯定您的配偶以後都不會有債權人。債務常常會無預期的襲向低危險的配偶。

  • 現今社會常常會有離婚,雖然離婚法庭通常會不論資產所有權在誰名下而把它平分,但在此情況下有擁有權的配偶有可能可以出售、抵押或隱瞞資產或收益。
  • 集中資產在其中一個配偶可能會增加一些本來配偶平分資產就可以避免的遺產稅。
  • 您的債權人可能成功地爭辯那些資產是用您的資金購買或保養的,因此您的配偶是幫您變相擁有資產來逃避您的債權人。當您把資產擁有權轉給其他親屬朋友時也會有類似的情況。您最值得信賴的人也有可能遇到意想不到的問題而危害到您的資產。

最好辦法是以有限責任公司(LLC)或有限合夥來持有資產,這樣可以既有控制權又能消除潛在的債權人問題。

 

  1. 問: 債權人可不可以審查債務人的最後遺囑?

答:       最後遺囑和遺言仍然是美國人最常見的留下遺產的方法。不過,遺囑或生前信託細節被不必要的披露就很可能對資產保護成反效果。判決債權人以及國稅局都可以檢查您的遺囑或生前信託來發現資產。債權人也可以查看您的工作表和其他資產規劃文件。但是您跟律師說話溝通的內容及律師幫您準備的文件則屬“律師-當事人”隱私而免於披露。保持隱私的辦法有:

  • 銷毀所有的資產策劃工作表或投資清單──除了那些已交給您律師的。
  • 不要用具體數額的遺贈,採用贈送產業的百分比來遺贈。
  • 避免遺產認證。生前信託或共同擁有財產(Joint Ownership)都可以自動轉移資產到您的受益人,而不會有公開記錄。
  • 以海外信託去遺贈財產是最隱密的方法。

 

  1. 問: 生前贈與在資產保護裡扮演什麼角色?

答:       生前贈與可同時減低遺產稅和把資產轉移到風險較低的一方得到更好的保護。您把會產生收入的資產轉移到所得稅率較低的人,還可以節省所得稅,贈與從而降低您的入息稅和遺產稅。法律允許每年免稅贈與$13,000給每一個禮物接受者。如您和配偶是共同擁有和一起贈與的話,那豁免就變雙倍為$26,000。一對夫婦有三個子女就每年可有$78,000的免稅贈與。

想要更快地贈與,可以採用以下方法:

  • 將產權出售,但先不拿錢,售價在隨後幾年每年取消或放棄$13,000或以下的付款,直到抵上售價。舉例兩夫妻將一出租公寓以市價$260,000賣給兩位兄弟,每年放棄$52,000。5年就將$260,000放棄完。
  • 隔代贈與可加快贈與。注意:隔代贈與會對大的禮物有50%加贈與稅的隔代轉移稅。要用“隔代信託(Generation-skipping Trust)”來避免。
  • 贈與的資產是最容易被債權人下手的。注意:保護資產免於債權人扣押。
  • 贈與最重要的是省遺產稅。如果贈與一些價值將大大增加的財產,接收人就有可能要納更多所得稅了。要避免此情況發生就要先保留資產,等日後作為遺產分發。同樣也不要贈與已充分貶值的商業財產,生前贈與失去這貶值扣除額,以遺產的方法就可避免失去此扣除額。
  • 以兒童或未成年信託來轉移財產給未成年子女。您也可以通過最後遺囑或生前信託並任命一名託管人管理財產直到孩子成年的方法來遺贈。您還可以指定該兒童在更晚的年齡來收那禮物。只有在這未成年人信託是不可撤銷和不是欺詐轉讓下才能免於授予者的債權人的追討。受益人的債權人在資產實際分配給受益人前不能扣掉該資產。對捐贈者的好處?受贈人的稅率較低,相對比捐贈者少付一些稅。

 

  1. 問: 哪一些轉讓是債權人最容易挑戰呢?

答:       最脆弱的是轉移禮物給家人。那也是最常見的轉讓方法。人們誤以為只要轉讓財產給配偶、小孩、父母或朋友就可以受到保護。如沒有等價交易而作轉移且導致債務人無力償還時,債權人很容易就可以證明是欺詐性轉移而追回被轉移的財產。只有在沒什麼大債權人和訴訟時贈與才安全。還要申報贈與稅表證明您沒有打算在威脅過後就回收財產自用。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適用您的案件,具體法律問題應向您的律師諮詢。本文由伍雄傑律師撰寫9/3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