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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實案分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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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實案分析三

A貿易公司一天突然收到律師信﹐說其代表某信托官替申請破產的B公司追討在過去三個月內付給A公司的﹩196000貨款。A公司覺得莫名其妙﹐明明是B公司辦破產又與其何關﹖A公司經朋友介紹找到了伍律師。 伍律師向A公司解釋破產法律有所謂禁止“優先支付” (Preferential Payment) 的規定﹕除例外情況﹐凡是在提交破產申請前3個月內付出款項〔不管是付貨款還是還借款〕〔如果款項是付給親戚朋友及生意合伙﹐期限延長到一年〕﹐都屬“優先支付” ﹐必須如數退還給破產申請人﹐再按比例分給債主們。以A公司為例﹐如果$196000被退回﹐而B公司的總債務為﹩980000﹐則A公司的債額只占總債額的20%﹐所以A公司只能分到B公司資產額的20%。假若B公司資產額是﹩200000﹐則A公司分到﹩40000。另外伍律師也發現這個實案﹩196000付款屬例外情況﹕A公司付款給B公司時﹐不僅僅是因為A公司拿了貨﹐而且還因為A公司希望籍此而得到B公司的繼續供貨及日後繼續提供信用先收貨後付款(Term Payment) 。原因是除了B公司外﹐已經沒有公司愿意給A公司Term Payment。再加上這﹩196000是一手交貨一手交錢(COD)的交易方式。查明一切後﹐伍律師回信給對方律師說明情況﹐并附上相關資料。對方律師接受伍律師的說詞﹐決定不起訴B公司。就這樣﹐B公司就這樣避免了一場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