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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實案分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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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實案分析二

方氏夫婦聘用律師X幫他們申辯第七章破產申請。兩個月後他收到信托官提出撤銷他們的個人破產案件(Motion to Dismiss) ﹐并說他們濫用了第七章破產(Substantial Abuse) ﹐故意欠債不還欺騙債主。方氏深覺事態嚴重﹐回去求助律師X。律師X說無能為力﹐因為他只做破產申請案﹐而不做訴訟案件。多方尋求﹐方氏匆忙約見了伍律師﹐伍律師發現方氏在過去的五年內累積了﹩120000的高額信用卡債款及私人借款﹐債主更多達10個﹐70%的欠債是方先生用於股票投資﹐其余是方太太用於日常生活開銷。方氏有一棟價值五十萬的房子﹐銀行貸款約四十五萬﹐現方太太月收入﹩3500﹐每月總開銷為﹩4500。過去3年﹐每年總收入在﹩80000至﹩85000之間﹐扣除必需生活開銷﹐每月應有﹩2500余款。由于半年前方先生失業收入減半﹐至今尚未找到工作。方氏5年來一直每月准時還款給信用卡公司﹐也還了部分私人借款。直至半年前﹐方先生失業實在有心無力。信托官的撤案動議文件提出﹐以現時方氏的入不敷出的經濟狀況﹐他們根本無力償還甚至最低月付額(Minimum Payment)給信用卡公司〔每月約﹩2000〕。以此推斷方氏5年來用信用卡的錢根本沒有打算還﹐故而蒙騙信用卡公司。伍律師收集有關資料証據﹐提交反駁文件指出方氏自5年來及至破產申請前6個月﹐均有誠意及有能力償還信用卡債﹐而且事實上一直有償還。再者﹐多數錢是用作投資性的股票﹐而非買高檔奢侈品﹐所以不適用“濫用破產” 條例。雙方爭持不下﹐最後在破產法庭上激烈爭辯﹐法官否決了信托官的撤案動議﹐批准方氏的破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