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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民事案件基本常識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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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民事案件基本常識問與答

1.問﹕何謂商業民事案件﹖

答﹕原告到法院提交訴狀(Complaint)狀告他人(被告) 侵犯原告的權益﹐要求被告作出賠償﹐就開始一宗案件。

2.問﹕常見的商業民事案件有那些類型﹖

答﹕1) 違反合約 (Breach of Contract) 案件 – 原告與被告訂立書面或口頭協議﹐被告沒有按照協議履行義務﹐包括收貨﹐或接受服務後不付錢﹐遲交貨品﹐被告交給原告壞劣貨品﹐或服務等。一經證實﹐法庭會判處毀約方賠償損失。 賠償的數目是根據受害方因對方毀約造成的實際損失﹐或者如果沒有違約的話﹐受害方應該可以從這筆交易中賺到多少錢﹐加上律師費(如果合約中有寫明 “如果某方遺約﹐敗訴方要支付勝訴方律師費” 之類的字句﹐或者某些法律案件明確規定敗訴方要支付勝訴方律師費) ﹐及其他相關訴訟費用 (法庭費﹐証人費﹐翻譯費, 法庭書記員費等) 來計算。

2) 欠債(Collection) 案件 – 原告起訴被告拖欠貨款﹐私人借款﹐銀行貸款﹐信用卡款及其它各種欠款﹐要求立即清還本金及利息。

3) 非法佔有 (Conversion) 案件- 原告聲稱被告非法佔有﹐冒認﹐或冒用原告的資產﹐物品﹐要求被告退還資產物品﹐及其他損失﹐包括失去資產物品期間原告所失去的利潤﹐租用類似物品的租金﹐律師費﹐訴訟費及罰金等。

4) 欺詐 (Fraud) 案件 – 原告聲稱被告做了某些事, 或說了某些不真實, 或者說做而不做某些事﹐或者該說而又隱瞞了某些事實﹐使被告信以    為真﹐造成損失。原告可要求賠償實際經濟損失﹐律師費﹐訴訟費及罰金等。

5) 人體傷害(Personal Injury)案件及財物損失 (Property Damage)案件- 原告身體因車禍受損傷﹐狀告被告因疏忽行為導致其損害﹐索賠醫療費﹐痛苦費﹐收入損失等。原告之動產或不動產受損﹐狀告被告因疏忽行為所致﹐要求賠償財物損失金額。

6) 驅趕租客(Unlawful Detainer) 案件- 房東/業主起訴租客﹐獲取法庭命令將租客趕走﹐拿回物業重新出租或自用。前房東/業主事前必需書面通知租客交繳房租或搬走﹐如果租客拒絕交繳房租或搬走﹐房東/業主之後才能到法院起訴。 法律給此類案件特快處理, 一般一個月即可。但有關租金及財物的爭議, 則要按一般法律程序處理, 一般需9 至12個月才結案。

3.問﹕怎樣界定法院的管轄權(Jurisdiction)?

答﹕1) 小額法庭(Small Claims Court)- 受理索賠數額不超過$10,000的案件﹔小額法庭均附設在高等法院內。 如果爭議數額迢過$10,000, 但原告選擇只索求$10,000也可用小額法庭。

2) 高等法院-限額管轄(Superior Court-Limited Jurisdiction)- 受理索賠數額在$10,000-$25,000的案件。

3) 高等法院總管轄(Superior Court-General Jurisdiction)- 受理其他案件。

4.問﹕找誰幫忙解決商業民事案件﹖

答﹕查閱報紙或黃頁之律師攔目﹐也可以詢問律師協會(Bar Association) 作推介。資詢幾位有處理你的案件類型經驗的律師﹐挑選一位做你的法律代表。個人代表自己打官司可以﹐但不提倡﹐原因是法律多如牛毛﹐一般人難以理解貫通﹐理案每一步驟﹐程序都十分技術性﹐各種限期也必需嚴格遵守。法院員工禁止給你法律建議、解釋各種文件、表格的含義、或幫你填寫文件表格。不要顧用無合法執照的人辦理你的案件﹐無合法執照而幫他人辦案屬非法行為(Unauthorized Practice Law) 。

5.問﹕到那所法院提交訴狀﹖

答﹕你可以到任何下列的高等法院逮交訴狀﹕

1) 被告居住所在地﹔

2) 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

3) 意外或損傷發生地﹔

4) 房地產所在地。

6問﹕起訴被告需要那些文件﹖

答﹕1)    法律指定的標準表格(Judicial Counsel Form)可到法院或上網獲得

2) 訴訟狀(Complaint) – 列舉被告做錯了什麼﹐造成的後果及損失﹐及你的訴訟請求(希望被告做些什麼﹖賠償你多少?) 。法庭及網站上有專門設計給狀告違約、欠錢不還、人體傷亡、欺詐及驅趕租客之訴狀。

3) 民商案件首頁(Civil Case Cover Sheet)

4) 民商案件首頁附錄(Civil Case Cover Sheet Addendum)- 洛杉磯縣,

或案件分發証明(Case Assignment Certificate)- 其他縣。

5) 地區確認書(Statement of Location)- 適用於限額管轄案件﹐以確保案件落到適當的法院。

6) 起訴通知令(Summons)- 告知被告已被起訴。

7.問﹕怎樣將訴狀交給被告﹖

答﹕通過送達起訴通知令﹐訴狀及相關文件﹐3種途徑可行﹕

1) 法警或專門送達文書的人(不可以是原告) ﹐到被告家裡或上班處親手交給被告(Personal Delivery/Personal Service) 。

2) 法警或文書送達人去過三次都找不到被告﹐可以交給被告家裡或上班處一位成年人代收(Substitute Service)之後﹐按地址再寄一份給    被告。

3) 若上述1) 及2) 都行不通﹐又找不到被告﹐可申請法庭同意﹐登    報紙送達(Publication) 。

送達証明書(Proof of Service) 必需由送達人簽名﹐並遞交法庭存檔。

8.問﹕被告不回答訴狀﹐會有什麼後果﹖

答﹕被告收到上述7中之文件﹐除非得到原告書面許可﹐或法庭同意延期﹐否則必需在30天內(驅趕租客案件5天內) 作出書面答覆﹐否則原告可要求法庭作缺席判決(Default Judgment), 被告就算敗訴。缺席判決跟一般判決有同等法律效力。 雖然被告在收到缺席判決后可要求法庭將缺席判決推反 (Vacate), 但需要有充足合理的原因, 且白多花律師費(詳明請看下述#15)

9.問﹕被告回應訴狀時﹐可有那些選擇﹖

答﹕1) 抗議(Demurrer) – 被告向法庭提出原告的訴狀有重大的法律缺失﹐因而被告無需回答訴狀。

2) 打擊動議(Motion to Strike) – 被告要求法庭清除訴狀中有缺失的部份﹐只保留及回應無缺失的部份。

3) 送達無效動議(Motion to Quash) – 被告要求法庭裁定起訴通知令及訴狀的送達無效﹐導致法庭無管轄權﹐必需重新送達。

4) 答辯(Answer) – 被告針對訴狀作出回應﹐承認﹐否認﹐或不知道訴狀所達是否真實﹐及所有辯護理由事實。

10.問﹕被告回答訴狀之後﹐不再出庭﹐或不完成法律及法官要求的事項﹐會有    什麼結果﹖

答﹕回應訴狀是被告必需做的第一步﹐后面還有很多事情及法律程序需要跟進﹐如填交案件管理報告(Case Management Statement), 出席一次或多次案件管理會議(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 ﹐回應原告發來的各種取證要求(詳見下述#12) ﹐發給原告各種取證要求﹐填交調停詞狀(Mediation Brief) ﹐仲裁詞狀(Arbitration Brief) 及出席調停/    仲裁審議﹐出席法庭命令的和解會議﹐挑選陪審﹐填交審判詞狀(Trial Brief), 出庭審判﹐及其他法官命令﹐被告要做的事項。如果被告不如期正確地做足以上的事項﹐輕者會被法官罰款(Sanction) $200至$300﹐嚴重者會被認定為放棄辯解﹐而被判敗訴。因此記錄所有的事項、期限及出庭時間, 必要時聘請經驗律師的協助是非常重要的。

11.問﹕原告起訴之後﹐不出庭或不完成法律及法官要求的事項﹐會有什麼後果﹖

答﹕事實上﹐法律對原告的要求更嚴﹐由於原告是先發告人﹐一切都要採取主動﹐上述#10中對被告的要求一樣都不能少﹐而且要在被告完成之前或同時完成。不按時完成﹐同樣會被法官罰款﹐嚴重者被認定不繼續追訴(Failure to Prosecute) 而被徹銷(Dismiss) 案件﹐以後可能或不能就同一件案由起訴。例如﹕原告起訴被告欠$50,000不還﹐案件被撤銷後﹐原告以後都不能再起訴被告償還這筆錢。但是被告日後又再欠原告$30,000﹐或者被告開車撞傷了原告﹐當然原告有權狀告被告償還$30,000或車禍的損失。

12.問﹕有那些取證方法或程序﹖

答﹕原告及被告都有權利向對方作出下列要求﹐提供證據﹐證詞﹐以幫助自己的案件。

1) (Interrogatories)向對方提問一連串問題﹐讓對方回答﹐從中找到有利資訊。

2) 要求提供文件(Request for Production of Documents)或查看複印文件﹐從中找出有利書面證據文件。

3) 要求承認事實(Request for Admissions)要求對方承認某些事實﹐以縮小爭議範圍, 一旦承認了的事項﹐就不用其它證據 (如書面文件)來證實。

4) 當面質問(Deposition)要求對方在法庭書記員(Court Reporter)面前﹐發誓講實話﹐並回答與案件相關的問題﹐過程最短半天﹐有時延續幾天。當面質問的程序最有效﹐不但可以取得有用資訊﹐還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書面文件﹐複雜或數額較大的案件﹐都會採用此一程序﹐缺點是花費昂貴﹐每天要花費$1,000-$2,000律師費﹐另加記錄(Transcript) 每頁紙$5以上的費用 (通常100至200頁紙)。記錄將來可以在法庭上直接利用。請注意﹐要想贏官司﹐上述取詞方法或程序必需採用﹐除非手上已有足夠證據。如果沒有取證﹐法官是不會允許任何一方在法庭上取證的﹐雖然可以在法庭上交差盤問(Cross Exam) 對方的證人。

13.問﹕原告勝訴後﹐怎樣憑判決書追到錢及滋生的費用利息﹖

答﹕如果原告不知道被告有哪些財產﹐可以要求被告填寫一份叫 “申請及命令敗訴被告出席” (Application and Order for Appearance of a Judgment Debtor)的表格﹐強逼被告到法庭如實交待其財務狀況﹐如﹕有無房地產﹐生意﹐現金存款﹐工作收入﹐股票債券﹐車輛﹐珠寶等? 價值多少﹖及存放在哪裡﹖被告必需如實交待﹐否則被定為偽證(Perjury) ﹐屬刑事重罪。同時原告還可以要求被告帶備房地契、股票、報稅單、工資單、銀行存款單等文件給原告查看。如果被告不帶備要求的文件﹐或拒絕回答問題﹐原告可要求法官向被告罰款。如果被告干脆不出席﹐原告可要求法官發出民事逮捕令(Bench Warrant) 通知整個郡的警察﹐見到被告﹐就將被告逮捕出庭。所以被告必需萬分小心這份申請及命令﹐不要將它置之不理﹐否則某天﹐因任何事情(如交通違規) 被警察截停﹐就會被當作刑事犯被鎖進監獄。

知道了被告有那些資產﹐原告可以做以下任何一項或全部的事情來強制執行判決書﹔

1) 到郡房地產登記處(County Recorder)登記一份叫判決簡本(Abstract of Judgment) 的文件﹐變成判決債權(Judgment Lien) ﹐從此判決書的數目及每年另加10%的利息會強加到有被告名字(就算被告只佔一部份產權) 的所有房地產上﹐判決債權不會因為被告將產權轉讓﹐或出售而消失。一旦被告出售或重貸房地產, 原告就從公證行(Escrow) 處拿到判決數額、每年10%的利息、及執行判決書的相關費用。如3年前判決書數目為$100,000如今會變$100,000+$10,000+$10,000+$10,000+$2,000=$132,000﹗相關費用包括申請 “判決執行令” (Writ of Execution) “判決簡本”及法警的費用﹐原告必需填寫 “判決後費用記錄” 表格(Memorandum of Costs After Judgment) 以取得這些費用。

2) 到法庭取得一份 “執行令”(Writ of Execution)﹐授權法警(Sheriff)         執行判決書﹐包括﹕查封被告名下的銀行帳號(Levy Bank Account)             將帳號內存款拿走。

3) 扣工資(Wage Garnishment) 的25%;

4) 現場取走生意營收(Receivership); 及

5) 到州務卿(Secretary of State)登記 “判決簡本”變成在生意、汽車等非     固定資產上的判決債權。

14.問﹕被告敗訴後付了錢怎麼辦﹖

答﹕如果被告已全付, 原告必需填寫一份 “判決全額清還” 表格(Full Satisfaction of Judgment)讓法院記錄反應出判決已付清﹐否則信用局會仍然顯示有該筆判決未清還。如果被告只付了部份判決數額﹐原告可填交 “部份判決清還” 表格(Partial Satisfaction of Judgment).

15.問﹕如果被告不服判決﹐可做些什麼﹖

答﹕選擇有三﹕

1) 如果是缺席判決﹐被告可以請律師準備及遞交 “撤銷判決動議”(Motion to Vacate) ﹐要求法官同意將缺席判決書徹銷﹐變成無效﹐如果有好的理由說服法官為何被告沒有在收到訴狀的30天(及延    期時限內) 答辯(如﹐從來沒有收到訴狀﹐<見上題#7>昏迷、住院、人在國外、律師疏忽等等) 。請留意 “撤銷判決動議” 必需在被告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缺席判決已經出具的180天內提出﹐否則當作自動放棄了提出該動議的權利。一旦法官判定撤銷缺席判決﹐整個訴訟程序必需重頭開始﹕原告重新將訴狀正確交給被告﹐被告之後有30天時間答辯……

2)  上訴(Appeal)- 被告對原判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或上訴法院上述﹐但必需在收到判決通知(Notice of Entry of Judgment) 的30天內書面作出。請注意﹕1) 上訴並非重審﹐上述法院不會考慮新口供或證據﹐只審理原判是否符合法院程序。因此不要因為覺得原審法官或陪審團應該相信己方而不是對方而上訴﹐因為上訴法院不會重新衡量證據事實來修改判決﹔2) 上訴不會停止執行原審判決﹐原告可以在上述期間向被告要錢﹐或將被告從租房趕走。

3) “重新審判動議” (Motion for a New Trial) 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提出﹐但該動議必需在收到判決書的15天內提出﹐法庭會設定時間在判決書出具的60天內听取動議及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