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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外國人在美訴訟法律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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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外國人在美訴訟法律問與答

《外商外國人在美訴訟法律問與答》

— 本文由伍雄傑律師撰寫

問:我們是一間中國公司,一年前將價值$30萬的床上用品賣給加州洛杉磯一間公司,貨款至今一直未付。多次電話電郵,甚至赴美上門催付,均說有資金周轉困難,暫時付不了。該怎麼辦?

答:應考慮立即到加州高級法院(Superion Court)起訴對方。雖然可能也可以在中國法院起訴,由予對方營運及資產均在加州,在加州起訴拿到判決書並執行比拿到中國判決書到加州認定執行容易得多, 因為如果只有中國判決書,必須等到判決書變成終審判決,再到加州高級法院起訴以認定該判決書之後,才能在加州強制執行。

 

問:我在哪個州起訴?

答:加州有司法管轄權(Jurisdiction),因為被告公司所在地在加州,通常可以在以下被告所在地任何州起訴:

 

  • 合約中指定的州
  • 公司一主要營運地或總部所在地;個人- 居住地或工作地。
  • 合同簽訂地 - 以最後簽名的一方在哪裡簽為准
  • 合同履行地 - 包括交貨地及收款地
  • 收到訴狀及起訴通知書所在地
  • 與被告有連續及系統性的基本接觸的州,如被告在該州設立辦事處或銷售基地,經常雇公司人員到該州考察培訓或接定單等。請注意單在網上銷售訂貨並不足以構成基本接觸。

 

案例:一家華盛頓州公司在加州橙郡高級法院被控告$55萬。該公司委託本所為其辦護。本所到法院提出該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的動議(Motion),理由是該公司在華盛頓州註冊經營,與加州沒有連續及系統性基本接觸。原告辯稱說該公司在網上銷售,其員工也曾到加州出差考察市場,因而構成基本接觸。最後法官接納本所提議,將案件移送至華盛頓州。

 

問:應在哪個法院起訴?

答:可以在合約指定的法院,被告所在地,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被告接收訴狀及起訴通知書所在地,或有基本接觸的郡(County)的高級法院起訴。如果爭議數額在$75,000或以上,且原告與被告不在同一個州,也可以在位於該郡的聯邦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起訴。無論在州法院或是在聯邦法院,實體法均適用州法律。舉例:原告選擇在聯邦法院加州中區起訴而不在洛杉磯高級法院(坐落在加州中區)起訴被告違約不付款,聯邦法院會沿用加州法—加州統一商業法典或《維也納公約》(如果牽涉國際貿易)來定案,雖然需沿用聯邦民事訴訟程序法而非加州民事訴訟程序法(—兩者大同小異),只是聯邦程序法及法官更為嚴謹,而州程序及法官相對寛鬆些。如果數額較大,聘用的律師比對方律師更熟悉聯邦法,也許選擇聯邦法院較有利。

 

如果原告選了不適當的郡或區域,被告可以提出“錯選法庭"(Forum inconveniens)的動議將案件移至適當的法庭。

 

問:原告是外國或個人,也可以用美國的法院嗎?

答:是的,只要付了規定的立案費就可以立案起訴,加州高級法院的立案費用固定為$435元(不論爭議數額貨標的是多少,只要金額在$25,000或以上)。但是加州法律規定如果原告是外國或外州公司,被告可以提出動議要求原告在加州州務卿註冊或是認證,並到法院預交一筆$5萬至10萬元保險金(相當於被告預估之訴訟費及辦案費),方可繼續進行訴訟,否則必須暫停訴訟,直至原告註冊認證及支付保險金。如果被告不提議,案件會繼續進行。

 

問:起訴後,能否將被告的資產凍結扣押?

答:可以採取必要的訴訟保全、假扣押措施。如果案件牽涉商品買賣價值在 $500或以上且原告及被告均為商家,您可以在起訴書提出查封變賣來直接提前執行將來可能取得的判決書,或出具禁制令動議,要求法庭禁止被告轉移或藏匿資產(包括現金、帳戶存款、存貨、機械設備等)而只允許正常生意往來,而且被告必須保留相當於訴求額的資產以便成將來敗訴後還款之保障及扺押。

 

問:常見的涉及外商的案件種類有哪些?

答:違反合同(書面或口頭)、貨品買賣糾紛、錢債糾紛、投資移民糾紛、股東合伙人爭議、投資買賣生意或房地產糾紛、開設分公司等。

 

問:我人在國外,能否委託美國的朋友代辦?

答:可以,只要有您的書面或口頭授權。但是如果您想朋友代您簽署官司相關法律文件,則需要正式的授權委託書,並公證翻譯成英文。多數人委託朋友與律師交涉及提供資料文件等,簽名仍由當事人自已簽(可以是電郵或傳真簽名)。

 

問:外國人到美國打官司常見的誤區有哪些?

答:

1) 誤以為有足夠的證據才能立案起訴。事實上,只要去對了法院并交了立案費,法院就會受理。證據會通過取證過程(Discovery) 來收集;

2)誤以為在美國打官司可以走後門,需要送禮給法官。這些美國行不通,也不合法。別說送禮連法官跟您的律師對話,都要給對方律師在場發言的機會;

3) 誤以為只有原件及英文版才有效。事實上複印件(不需在中國公證翻譯)中文版也有效,只要能確認複印件與原件相符,中文版由合資格的美國翻譯譯成英文即可;

4) 誤以為幾個月就可以結案。加州民事案件多數要一至兩年(甚至三,五年)才能審判(Trial)結案,除非之前和解收場;

5) 誤以為經常要到美國出庭。事實上,只有錄口供,審判及法庭命令之和解會才要您親自到場或出庭,其他出庭甚至自願性和解您都可以不在場,您的律師可代為處理;

6) 誤以為美國律師定額收費包打官司。事實上,一般民事訴訟案件律師通常按小時收費(每小時$150至$350,甚至更高,視地區經驗而定)。也有律師願意接受風險代理拆賬收費(一般僅限於大額追債案件。但律師分成比例一般在1/3至1/2,比中國律師分成比例高,因為所花時間精力遠比中國官司多,風險也更大,而且一般當事人要預付辦案費。)非訴訟事務性案件則以計件定額收費居多;

7) 誤以為洋人律師比中國人律師好。事實上,除了收費更高,洋人律師不講中文,不了解華人文化習慣,難以溝通常常會傷害案件。當然,有中洋律師團聯合辦案最為理想;

8)無必要的讓中國律師過多參與干涉案件。因為案件在美國進行,適用美國的實體法及程序法,不能用中國的法律及做法套用到美國官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