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個常問的房產租約法律問題
- 問:我花了四個月的時間,終於找到一個滿意的房子。經紀給了我一大堆文件,叫我儘快簽,否則房子可能落入其他買主之手。請問,在簽訂買賣房屋合約前我要注意哪些條款?
答:房屋買賣合約詳細且複雜。一般採用加州房地產業者協會(California Association of Realtors)統一設計的“房屋買賣合約及聯合公證指示”(Residential Purchase Agreement and Joint Escrow Institutions)。長達8頁紙。主要條款包括:合約時間、買賣雙方姓名、屋子法律描述(legal Description)、公證交割日期、價錢定金數目、貸款數額利率、交易限制條件(contingency)、交屋日子、蛀蟲處理、各種費用分攤、是否包含家私電器等物件、賣方如期修好屋子、損失賠償金額(可定為價格的3%或不定)、爭議的解決方法(仲裁或訴訟)、經紀費及經紀的姓名、選用哪間公證行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交易限制條件,意指某條件一定要先達成,才能再交易下去。如買主一定要在30天內取得年利率不高於7%的貸款,買主一定要先賣掉現有的房子,及賣主一定要先買到另一幢房子等等。買賣雙方有權在任何時候將自己原先設定的限制條件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