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國際商品買賣適用哪些法律
案例 美國加州A貿易公司於2014年5月1日向中國浙江B床上用品廠訂購1萬套被單枕套,每套$25,包運到加州長提碼頭,總價$250,000,先付20%即為$50,000定金,餘額90天內付清,一個月內出貨。B廠於5月2日回复1萬套及付款方式沒問題,但單價要$30一套,總價$300,000。A公司回复接受新價格,並當天匯給B公司$50,000。 B公司在5月31日將貨品托交船運。9月2日,B公司沒有收到餘款,逐電郵A公司催付。A公司提出運來的被單枕套有質量問題,導致客戶退貨及滯銷,損失$100,000,要從$250,000餘額中扣除。B公司認為質量並無問題,且A公司也未及時提出質量問題,堅持要全額。 雙方僵持不下,B公司決定來美國起訴A公司,但不知相關法律如何。
I.合同無約定—-適用《維也納公約》
若合同無明確規定,適用《联合国国际商品销售合同公约》,英文簡稱“CISG”。
A.《維也納公約》簡介:此公約是個關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公約。目前,全球至少有83個國家/地區(包括美國和中國,但不包括香港和台灣)加入和使用,是史上最成功的國際統一法案。它是由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為了國際貿易法研發而成,1980年在維也納簽署通過, 所以也叫“維也納公約”。此公約在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此公約的存在避免了出口商的法律選擇問題,因為它提供了締約方、法院和仲裁機構可以依賴的實體法律。除非合同有明確約定,否則不同締約國之間的商品交易都用此公約的條款規定來取代任何其他國內本土的法律規定。當然,就算合同當事人來自締約國,他們也可以改變和拒絕此公約的應用。
此公約適用於營業地在不同締約國之間的貨物銷售合同,非締約國之間的貨物銷售合同如果選用了締約國的法律,則此公約也適用。例如,日本和巴西貿易商之間的合同如果包含一個將仲裁地訂在美國加州的條款,由於美國是締約國,因此適用《維也納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