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還是“不打”?
美國是法治的國家 ,同時也導致官司氾濫。據統計,平均每人一生有三次告人及三次被人告的機會。這六次上庭打官司之訴訟案件(Litigation),還未包括次數更多的事務類非訴訟案件(Transaction)。此文為大家淺析打官司的好處與壞處,從而最大限度保障大家的法律權益。
I. 我的官司是否值得打或者應該打?
以下幾個關鍵因素必須全面考量以作定斷:
(一) 勝訴的把握。是100%或一面倒的贏/輸?50/50?80/20? 官司的勝負取決於很多因素:證據、法律規定、證詞、律師的經驗、法官的看法、陪審員的認知等等。
(二) 訴訟費用。包括律師費、法庭費、書記員費、證人費、翻譯費等等。一個官司花費幾萬元是常有的事情,而且拖得越久,費用越多。如果訴訟費用比官司爭議的數額還大,打官司顯然是得不償失。
(三) 花費的時間。作為當事人,您必須花費不少的時間精力來協助律師打好官司。如果您要經常請假離開工作或生意來參與案件而導致收入損失,這些損失法官通常不會叫對方賠償給您。您必須自我報銷。
(四) 官司要打多久。一年?三年?鑑於通貨膨脹(每年約3%),今年的$100,000相當於一年後的$103,000;二年後的$106,000;三年後的$109,270…..早些將錢拿到手再作適當投資,不但擊敗通貨膨脹,而且有所獲利。
(五) 判決能否執行。官司贏了,是否能拿到錢?多少?什麼時候?如果被告沒有任何財產或者財產額在法律規定的可保留的豁免額(exemption)內,花費幾萬元打一場官司,並非物有所值。贏得一張永遠無法執行的判決書,幾乎等同一張廢紙。因此,在決定打官司前,最好先作好資產調查,找出對方有什麼資產,價值多少?在哪裡?是否容易被轉移、變賣了?您可以委託私營偵探或資產調查公司作調查。但也別忽略了,有時被告此時沒錢沒資產,但他將來可能有,如果您能等,早晚也有可能拿到錢。舉例,敗訴的被告現在沒有房產,幾年後買了住屋,如果原告到縣房屋處(county recorder’s office)登記了判決簡本(abstract of judgment)。住屋產權轉到被告名下的同時,判決債權(judgment lien)就加到產權上。以後賣屋或重貸時原告就能拿到錢。
II. 我應該做原告起訴他人嗎?
案例:A公司過去三年一直供貨給B公司。B公司積欠$200,000半年不還。多次去電、email、上門催付, B公司要么說生意不好無錢還,要么要挾如果再催就不再向A公司下order。A公司左右為難,不知是否要告B公司。
華人素來以和為貴,不喜歡對薄公堂打官司,尤其不喜歡到法院告人家。問題是,您敬了人家一尺,人家是否敬回您一尺(別說敬回您一尺了)?例如,您借了朋友$50,000,又免收利息,助他度過難關,當時他也答應了準時還錢。如今朋友難關已過,還發了點小財,卻不肯還錢給您。您多次電話上門催促,結果都是“有拖無欠”。這種情況下,您還能怎樣以和為貴,免傷和氣?先傷和氣的又是誰?上述案例情形類似,它都已經欠了$200,000不付,為什麼還要供貨給它?雖說打官司不一定能將錢拿回來,但是不打官司就一定拿不回錢。如果您期望朋友哪天良心發現還您錢,您也許大錯特錯,因為他要是想還的話早就還了!如果您再不訴諸法院,等訴訟期限(status of limitation)【從到期還錢日算起,有書面合約者四年,口頭合約僅兩年,貨物買賣合約也適用】,過了,法院就不再受理您的案件,您的$50,000就真的“凍過水”了。
如果離訴訟期限還有起碼幾個月,您可以考慮先花些小錢請律師幫您發出一至三封追債信。如果仍不還錢的話,應訴諸法院,千萬不能讓訴訟期限過了。
III. 我能不做被告被人起訴嗎?
很遺憾,起訴是原告的權利,不是被告的選擇,不管您認為原告多無理無證據!您有權反告原告,但如果原告不主動撤案,通常您非要“陪太子讀書”不可。值得注意的是,在您收到訴狀(summons & complaint)的30天(若您親手接到)或40天(若他人幫您代收)內,您必需書面答辯。不論是簡單的否認指控(answer)還是反告(cross-complaint)。過了時間,有可能被視為放棄爭辯,原告會獲取缺席判決(default judgment)。此判決與經過庭審(trial)判下來的一般判決(court judgment)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收到訴狀,千萬不要置之不理,導致平白喪失法律權益兼輸官司。要將缺席判決推翻必須說服法官您當時疏忽或有可原諒的錯失——自以為原告無理起訴不是翻案的理由。翻案也必須在判決日起180天內提出。 案翻了,只表示缺席判決書無效,您還是要從頭抗辯案件。
書面答復後,您可以考慮繼續打官司或與原告和解結案。如果您覺得原告亂告您,無證無據,您有時間有錢去打官司,為了原則面子,可以考慮打到底,有時說不定原告在某個階段就撐不下去而撤案。如果您的贏面不大,無錢無時間再耗下去,和解也許是上策。繼續打官司與和解哪個更好?從錢的角度衡量,主要看和解要付出的金額是否少於繼續打官司的花費及贏面大小。
IV. 起訴後還能不能庭外和解?
不少人錯誤的以為,告到法院後就“無彎轉”。事實上,要庭外和解的話任何時候都行:起訴前、起訴後、取證前、取證後、庭審前、庭審後、甚至有了判決後。通常在對方取證結束後案情證據較為明朗後和解的情形較多。由於法院積案如山,法官忙不過來,通常都鼓勵甚至強迫當事人參與調停(mediation)。(從2012年7月開始,洛杉磯高級法院系統將裁減24%人手,即350人,極少56個法庭)!
對於被告,您的訴狀會給他很大的壓力來與您和解,因為他不和解的話,不但要花更多的錢和時間來應訴辯護,最終可能會輸官司,導致賠償額更大。本金為$50,000的官司,判決可能變成8萬、10萬,而且每年10%的利息加上去,10年後判決額會被翻倍。有判決書在身,信用分數會大打折扣,且會被強制執行,如房地產上會被放lien、被扣工資、被查封銀行賬戶保險箱、及生意資產被拍賣等。考慮到和解能避免上述所有壞處,而且可能有折扣或分期支付,被告很有可能接受和解付錢了事。
對於原告,和解同樣節省大筆費用及大量時間,雖然理論上您可能贏官司,之後去強制執行判決拿錢,但是執行判決又是另一項花錢費時的法律程序,法院不會主動幫助您執行判決,您還是需要律師幫助。如果幫您打官司的律師不擅長執行判決,您還不得不另請高明。輸了官司而心有不甘的被告,會想盡辦法將資產轉移、變賣、讓您撲空。通常,自願和解的被告,會願意接受和解協議付款。因此,和解收場可能是皆大歡喜的“雙贏” (win-win)局面。
V. 我應該用多少錢和解?
這要視個案而定,如果贏面大,被告有錢有資產,原告也有錢有時間打持久戰,則原告有較好的誤判籌碼,和解數目應該可以靠近訴求額。反之,談判籌碼不足時,應考慮接受低一些的數目。當然,雙方永遠有權不和解而將官司打到底。和解數也取決於案件的價值,也就是官司結束時原告最多可以從被告手中拿到多少錢,或者被告最少要付原告多少錢。假定一椿官司,原告索賠$600,000,假定勝訴機會有 60%,(有經驗的律師可從各因素給您估算勝率),即被告可能要付$360,000,減去原告的訴訟費用 $50,000及原告的收入損失 $10,000,剩下 $300,000。假定官司要打三年,即原告起碼要三年後才能拿到$300,000,若今天將 $225,000投資到股票或共同基金,以10%的年回報率計算,三年後就變成$298,375。換句話說:今天的 $225,000與三年後的 $300,000近乎等值。了解這些數字後,被告可以設定和解底線(bottom line)為 $225,000。原告也許會將和解底線定為$285,000 ($225,000 + $50,000被告省掉的訴訟費+$10,000被告避免的收入損失- 假設跟原告的數目一樣)。因此如果能在 $225,000至 $285,000之間和解,對雙方都有利。被告省了錢,原告也多拿了錢。是“雙贏”(win-win)的局面,而非“ 贏-輸”或“贏了也是輸”的局面,而且,通常人們更願意支付經過協商和解的債項,而逃避式拒絶支付經過法庭硬性判決下來的債項,除非迫不得已。
總之,不管您欠人家錢,還是人家欠您錢,最好先計算出案件的價值,設定和解底線,達成和解協議,以節省大筆的訴訟費用及大量時間精力。有經驗,專精民事訴訟及債務處理的律師可以幫你爭取到最好的交易及和解數目。
VI. 如何選擇合適的律師處理你的民事案件?
眾所周知,美國法律繁瑣兼更新快速,尤其華人較為陌生的商業及房地產方面的法律,更令華人深感頭痛。因此要選擇一位理想的律師,能為你在民商法上出謀劃策,在保護您應得的法律權益的同時,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麻煩,就顯得尤為重要。
好的律師應具備三個基本條件:1. 良好的職業道德;2. 豐富的辦案經驗;3. 好溝通,了解中國人文化背景;4. 合理的律師收費。
職業道德就是誠實、耐心、以客戶利益為上。誠實就是不以自己在專業知識上的優勢來欺騙客戶,達到少做事多收費的目的;耐心就是對客戶的咨詢(不管新舊客戶)耐心解答,細心解釋,多花時間處理客戶的案件;以客戶利益為上就是為客戶分析選擇最好的解決方案,不為省事而草草結案,當然也不對案件久拖不理,耽誤客戶。
經驗可從律師辦案數量及成功率來判斷。這裡所說的辦案數量,是指律師處理某一類案件而非所有案件的次數。由於美國法律體系龐大繁瑣,律師不可能精通所有法律,因而出現律師專辦不同案件類別,如移民律師、刑事律師、婚姻法律師等等。要處理商業及房地產問題,當然首選精通民商法的律師。一位在一年內曾處理過50個案件的律師,並不比一個在25年內每年只處理2個同類案件的律師遜色。成功率是指律師所經辦的民商案勝訴或圓滿和解的比率。客人有權詢問律師的辦案數量及成功率,律師應如實報告。值得注意的是,您付錢聘用的是有執照的律師,因此要清楚確定服務您的是律師,您有權得到相應的律師服務而非助理或秘書服務。
語言溝通非常重要。如果您英語不靈光,或者律師老是不明白您的案情,不了解您的文化傳統,甚至不相信您。這種“內憂”的情形又怎能對抗官司“外患”!有些當事人有“老外情結”,總喜歡多花錢僱老外律師來打官司,以為這樣贏面較大。其實,不管老中老外,律師都是經過嚴格學習訓練考核拿正牌執業,其能力跟膚色無關。溝通不良,不但多浪費翻譯時間,還有可能輸官司。
律師行業是一種服務行業,沒有統一的收費標準,一般是按時、按件或分帳。非訴訟民商案件以按件收費為多,也就是說,收取一定額的費用,處理整個案件。訴訟類民商案,則以小時計費居多。車禍、工傷、薪金加班費索賠案的分賬(即追回多少錢按一定比例分成)居多。一些追債案件,律師願意接受降低時新另加,降低分賬的做法,例如從$250/小時降至$150/小時兼從40%降至20%。總體而言,律師費用應決定於案件繁簡程度,客戶需求的滿足,律師要付出的經驗、才能以及時間。總之,找律師就可比找醫師治病,沒有人願意付雙倍醫療費給不比其他醫生更出色的昂貴醫生,也沒有人因為要便宜而找個庸醫而延誤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