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及雇主權益問與答
I. 問:我公司被員工告違反勞工法,怎麼辦?
答: 加州勞工法非常保護員工(不管是否合法打工),常見案例是員工狀告雇主欠加班費及最低工資;沒有吃飯休息時間、及時付工資、扣稅交稅、記錄工時、保留員工記錄;甚至僱傭歧視、性騷擾等,加上罰金、律師費、訴訟費,索賠額少則3、5萬,多則幾十萬上百萬。不管是被告到法院、勞工部,還是員工本人或其律師向您公司索賠,您應盡快與有勞工法辦案經驗(尤其是專為雇主辯護)的律師聯繫,讓其為您分析案件的利弊以決定最好的應對方案。盡量別試圖自己與員工私下和解,尤其是付了錢卻沒有一紙書面和解協議的做法,對您極為不利:一是員工日後可能回來跟您要更多的錢; 二是他/她會告知其他員工,一齊來向您索賠。如果贏面不大想和解,律師可以幫您爭取最低賠償額,草擬有不承認錯失及保密條款的和解協議。有時,不單是公司,老闆個人被認為“alter ego”(空殼公司)也連帶被告。千萬不要以為個人就一定不用付公司的債項而不爭辯,那樣個人就會被缺席判決輸官司。
II. 問: 加州勞工法有關加班費有什麼規定?
答:全職工每天工作8小時或每週工作40小時。除非員工屬“豁免員工”(exempt),下列三種情形都要付加班費:
(1)工作日超過8小時至12小時部分以1.5倍計算。超過12小時部分以2倍計算。舉例,員工某天在餐館做了13小時,則您要付他/她16小時的薪水起碼$128。($8/小時x 8小時+$8/小時x 4小時x1.5倍 + $8/小時x 1小時x 2倍);
(2)每週工作時數超過40小時部分以1.5倍計算;
(3)每週工作超過6天。您可以讓員工補休來避免付加班費,但一定要按1.5倍或2倍的比例補休。如果某天員工只做了半天4小時,隔天做12小時補回那天的時數,除非有員工的書面要求補時數,否則12小時的那天要算14小時!因此,您務必要員工寫一張補時數的要求,補的日子也要在同一周內,就不用付加班費。當然您有權不讓他/她補時數而扣除少做的4小時薪金。工作時間從到達工作地點踏入開工時間起算,上下班時間不算,儘管用了老闆的車上下班。違反加班費規定還會被罰款。
III. 問: 有哪些豁免情況不用付加班費?
答: (1) 每週總工作時數少於30或每天工作少於6小時;
(2) 緊急救傷、保護財產、保護動植物、農田、相關火車運輸的行業;
(3) 有工會同意交易協議的員工;
(4) 執行人員(executive)——企業管理階層(總裁CEO/ president、財務長CFO、總經理 general manager等),指揮起碼兩名下屬,有權或有效建議、聘請或解僱其他員工。慣常獨立作判斷取捨,主要負責上述職責,且時薪不低於$16。
(5) 行政人員(administrative)——履行辦公室或非工作直接關聯管理制度或一般生意經營運作或在學校系統行政工作(如人事部、公關部等),慣常獨立作判斷取捨,協助業主或執行人員或行政人員,受一般監管,主要負責上述職責,且時薪不低於$16。
(6) 專業人員(professional)——有州政府執照並認證的8種職業【律師、牙醫、眼科醫生、工程設計、工程結構、教育及會計】,或主要從事學習或藝術專業,慣常獨立作判斷取捨,主要負責上述職責,且時薪不低於$16。但藥劑師及註冊護士則不屬豁免專業人員,除非其符合執行或行政人員。
(7) 外部銷售員、電台首席工程師及油井工人。
(8) 州、郡、市、鎮等政府部門員工。
(9)電腦軟件外出員工時薪超過$41;物理治療師或外科手術師時薪超過$55。
請注意,行政助理、電腦程式員、簿記員、高級技術員、保險公司理賠員、電視台新聞播述員等,常被錯誤地界定為“豁免員工”。
IV. 問: “自由職業者”(independent contractor)與“員工”有什麼區別?
答: 自由職業者有權控制工作的方式及途徑以達成結果,並綜合考慮下述情形:(1)從事特別職業或生意;(2) 當地該種職業通常由無需監管的專家完成而無需資方的指導;(3)該種職業所需的技能;(4) 業者自帶器材工具,及決定工作地點;(5) 服務時間的長短;(6) 以計時或計件方式收費;(7) 工作非資方日常生意的部分;(8)雙方相信並無“老闆——員工”的關係。
舉例:您公司需要臨時外聘一位電腦技工來幫忙將電腦連線,您公司按時或按件付費。該技工屬於自由職業者,而非您公司的員工,雖然他/她可能是其他公司的員工。通常,偶爾臨時性聘請的專業人員【律師、會計、醫師、修理工、工程師、作者等】,修理人【修電腦、下水道、房屋等】,外包工【外派售貨員、送貨速遞、清潔等】都屬自由職業者。
老闆常將員工誤定為自由職業者,來節省員工福利、稅務及保險等開銷。舉例:足浴按摩店將在店內打工的受管理控制的按摩員錯定為自由職業者。但是如果按摩店將床位分租給多個有執照的按摩員,按摩員自定上下班時間及按摩手勢流程,自帶按摩油毛巾清潔劑等,交租給店主並與店主分成,且有書面自由職業者合約的情況下,則屬自由職業者。
V. 問: 勞工法對工資工時有什麼規定?
答:(1)最低工資為時薪$8。若付不夠最低工資,除要補足差額外,還要每期薪 水罰款;
(2) 每工作4小時至少10分鐘完全休息,一天8小時工作就有兩個10分鐘休息;
(3) 每工作5小時即有至少30分鐘完全吃飯時間,除非整天工作不超過6小時且雙方同意;每工作10小時即要第二餐30分鐘吃飯,除非整天工作不超過12小時且雙方同意。如果休息或吃飯時間還兼工作——哪怕是接了一個電話,都不算完全休息或用餐,每項違反會被罰款1小時工資;
(4) 不能將小費當作工資。小費100%歸服務生,雖然服務生之間可以按比例分小費,老闆可以幫服務生收集及計算小費,但不能剋扣小費;
(5) 有提供住宿餐食的保姆管家及餐館員工,一定要有書面合約寫明住宿費及餐食費會在工資中扣除才能扣,且勞工法有數額限制;
(6) 年薪或月薪以52週每週40小時即一年2080小時算,每月稅前起碼$1,386.67或每年起碼$16,640(小費不算),才符合最低工資要求。老闆們常錯誤以為拿年薪或月薪的員工不用付加班費。事實上這些員工有加班的話,您還是要付加班費,除非雙方有明確的自願同意的協議(最好書面)訂明此月薪/年薪包括多少正常小時及多少加班小時,時薪是多少。而且,您會發現月薪付的越多則欠加班費越多!舉例,您付一位廚師月薪$3,000,或年薪$36,000,每週做6天每天10小時共60小時,則一星期下來您欠廚師$519.30(年薪$36,000÷2,080小時=時薪$17.31 x 20小時加班 x 1.5倍)或每年欠$27,003.60($519.30 x 52週)!其實,如果有書面協議寫明這$3,000月薪包括每週40小時正常時間及20小時加班費,時薪為$9.89,就 不會有欠加班費的問題。事實上,每月付$2,426.67給每週工作60小時已符合最低時薪$8要求;
(7) 每個月起碼付兩期薪水,並要告知員工哪一天付薪水;
(8)員工辭職要在72小時內將最後一期薪水及積欠的所有薪水全部付清。您辭退他/她的話則馬上要付清。每遲付一天要罰一天的薪金,最多罰30天,除非員工故意隱藏或拒絕接收。
勞工法對鐵路工人、礦工、木業及藥業人員的工時有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