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第七章問與答
一‧甚麼是破產法第七章(chapter 7)?
美國破產法是聯邦法律, 全美通用。第七破產常被譽為「直接破產」, 法律上稱「清盤變賣」(Liquidation) 。第七章申請人稱為債務人(debtor), 申請人須將其擁有的所有「非豁免財產」交給法庭指定的信托官(trustee), 由信托官收管變賣成現金並支付申請人的債主們(creditor) 。遵守所有法庭的命令後, 通常債務人所有的債務會被免除。
二. 第七章破產能免除哪些債務?
申請通過後, 法庭會命令免除債務人所有可以免除的債務(如信用咭債、醫療費、個人借款、賭債、官司判決、租金、水電煤氣費等)及命令債權人停止企圖向債務人討債。債務人無須再付已免除的債務。
三‧怎樣才可獲得通過第七章破產申請?
申請人必須符合資格申請。但是, 即使獲得通過第七章破產申請, 有些債務是不能被免除的。
四.甚麼人符合第七章破產申請?
任何居住,做生意或有財產在美國的人均有資格申請。除非其在過去的180天內曾申辦破產而遭法庭拒絕。
五‧甚麼是 “財力檢查”(means testing)?
“財力檢查”是決定申請人有沒有資格的一個方法: 如果申請人的家庭年總收入比其所在州的年收入中位數(median annual income)為高(二O一五年加州一人家庭為$49,983, 二人家庭為$64,779, 三人家庭為$68,917, 四人家庭為$79,418)則申請人必須證明他的收支淨餘數(月收入減去月開銷)在往後的六十個月內每月都不能支付$100給無抵押債權人才能符合第七章資格,除非有特殊情況。若申請人的收支淨餘數能夠在往後六十個月內每月至少付$100給無抵押債權人, 案件就有可能被撤銷或被改為第十三章破產(chapter 13); 若申請人能支付超過$166.66, 則法律會假定申請人濫用破產, 而案件一定會被撤銷或被改為第十三章破產, 除非申請人有足夠証據証明他沒有濫用破產。
六‧ “財力檢查”怎樣執行?
第七章破產的申請人必須遞交一份現時月入證明和財力檢查評估, 以顯示其每個月的收入及可允許的月開銷數額, 兩者相減則得出收支淨餘數。在信託人聽證會上, 債權人可對申請人的收入和支出作出疑問, 計算出申請人的收支淨餘數來按上述 “五”中作處理。
七‧ 決定某案件是否符合第七章破產的流程如何?
在申請人向法庭提交現時月入證明及財力檢查報告書後, 如若法庭人員發現某案件屬於 “假定濫用”的案件, 法庭會發信將此結果通知所有債主。之後, 美國信托官(U.S. trustee) 在開完信托官及債主會商(meeting of creditors)後的十天內, 向法官提交一份文件說明 “假定濫用”是否確有存在。然後美國信托官或者任何債主可向法庭提出撤銷案件, 申請人有權提出反護理由及証據。最後由法官決定。
八‧甚麼是濫用第七章破產法?
不符合資格的人申請第七章破產,稱為濫用第七章破產法。當申請人有收支淨餘數去償還給無抵押債權人而企圖利用第七章破產將債務一筆勾銷, 可被認為是濫用第七章破產。除非申請人可證明其有迫不得已的原因(如患病或受傷)而申辦破產, 否則案件有可能被撤銷或被改為第十三章破產。
- 九. 什麼人不符合第七章破產申請?
- 過去八年內曾獲得通過第七章破產申請。
- 過去六年內曾獲得通過第十三章破產申請, 除非70%或以上的非抵押債務經已在第十三章計劃下付清。
- 在第七章破產案中經法庭批准放棄了 “破產免債令”。
- 隱藏、轉移、或毀壞財產, 目的是欺瞞債權人或信託人。
- 隱藏、毀滅、或篡改經濟狀況或生意往來記錄。
- 在第七章破產案中作假資料或假要求, 或向信託人隱瞞記錄資料。
- 無法對其金錢的損失或財產的減少作出滿意的解釋。
- 在其本人、親戚、生意合夥人, 或公司的破產案中拒絕回答法庭的問題或不遵守法庭的命令。
- 申請提交後無法完成指定的個人財政管理課程。
- 申請人被裁定是犯有破產欺詐 (bankruptcy fraud) 或違反證券交易法的債務。
十.甚麼債務在第七章不能免除?
通常, 所有債務, 不論種類數額, 包括在外州及外國的債務, 均可在第七章免除, 除了以下債項:
- 大部份欠稅及因支付聯邦稅而欠下的債項。
- 用欺詐的手段得到的金錢、財產、服務或信用。如果債權人向法庭提交了控告書, 而法庭裁定有欺詐行為。
- 第七章申請表未列入的債務, 除非債權人知道破產申請的存在。
- 用欺詐,挪用或盜竊而導致的欠債, 如果債權人向法庭提交了控告書, 而法庭裁定不能免除的債務。
- 小孩撫養費、夫妻贍養費、及一些與離婚有關的債務, 包括財產分配協議之欠債。
- 因故意或惡意傷人或損壞他人財產的欠債. 如果債務人向法庭提交了控告書, 而法庭裁定不能免除的債務。
- 某些罰金或罰款。
- 大部份教育福利及學生貸款的欠債. 除非法庭認為償還這些債務會給債務人及其所撫養的人帶來嚴重困境。
- 因醉酒或吸毒開車、開船、開飛機而造成人身傷害或死亡的債項。
- 在前一次破產申請中己列入而未被免除的債項。.
十一. 甚麼人不應該申辦第七章破產?
- 不符合第七章中債務免除資格者
- 有大部份債務不能在第七章中免除者
- 案件屬於將假定為濫用破產者
十二. 提交第七章申請前要準備些甚麼?
在180日內, 債務人要出席由認可的非牟利信用輔導公司作出的財政預算課程(credit counseling), 並取得證書。課程也可以在電話或網上進行。申請時, 該證書及該輔導公司所作出的分期還款計劃書要與破產申請文件一齊提交。在緊急情況下, 課程可延至申請提交後才進行.
十三. 第七章申請費用及何時交納?
法庭申請為$274, 不論是單獨一人還是夫妻二人。如果在遞交申請時債務人可以證明沒有經濟能力一次付清, 可要求分期付款, 在120日內付清。特殊情況下可延至六個月。經濟特別困難者, 可向法庭申請豁免申請費。$274必須全數付清, 否則法庭不會通過申請並會撤銷案件(除非獲得豁免)。
十四. 第七章破產申請應在哪裏提出?
在債務人居住或做生意滿180天所在地的破產法庭的文件檔案部遞交申請。 破產法庭是聯邦法庭及美國區域法院的一部份。
十五. 夫妻可否一起申辦第七章破產?
可以. 他們可共用一套申請表格, 只交一份申請費用. 但是, 夫妻二人在申請前必須接受信用輔導(credit counseling), 申請後也必須完成指定的財政管理課程。
十六. 甚麼情況下夫妻應一起申辦?
如果大部份可免除的債務乃夫妻共同欠下, 應一起申辦。如果雙方均應對大部份欠債負責而僅有一方申辦, 債主們可能會向未申辦一方追討, 儘管他(她) 沒有收入或財產。在共有財產州如加州, 如果大部份可免除的債務屬共有債務, 則夫妻一方申辦破產即可, 無需一起申辦。
十七. 第七章破產申請何時提出最好?
基本上, 要看申請人的欠債, 不可保留的財產, 及債權人所採取的行動而定。
- 在所有或絕大部份欠債出現前不要提出申請, 因為在往後八年內不能再辦破產。例如某人欠了大量醫藥費, 他應等到醫療結束或保險理賠後才申請而要求將所有醫療費免除, 因為遞交申請後的欠債不能被免除, 儘管欠債在遞交申請前巳開始。
- 在所有可得到的財產收到前不要提出申請。如果債務人在不久將來可獲得退稅之類, 他應等到取得退稅並花光後才申請。否則退稅會成為信託人的財產而債務人得不到分毫。
- 在往後的180天內會得到大筆遺產、人壽保險金或離婚所得財產, 不應該提出申請, 因為這些財產要交給信託人, 除非是可豁免的財產。
- 如果債權人威脅要拿走申請人的資產收入來抵債, 或者已經採取行動 (如在法庭起訴) 威脅到債務人的可保留財產或收入, 或威脅要扣押財產及工資, 或要拍賣住宅, 應立即提出申請以保留這些財產。一旦遞交申請, 法庭會發出「自動停止令」 (Automatic Stay), 禁止所有進一步的追討、訴訟、查封、扣押、拍賣等行為及程序。
十八. 第七章破產申請如何影響追債行為及程序?
第七章破產申請可立即停止所有追債行為及法律程序. 立案後幾天, 法庭會將通知寄給所有債主, 命令他們立即停止對債務人採取進一步行動。必要的情況下律師可以提前通知債主。任何債主故意違反自動停止令可能被視為藐視法庭, 賠償債務人的損失及被罰款。但是, 刑事程序, 追討撫養費, 及追討立案後欠下的債項則不受自動停止令影響而可繼續。當然, 自動停止令也不影響向聯名人及保證人追債. 申請者如在過去一年有被撤銷過破產案件, 可能不受自動停止令保護.
十九. 第七章破產會否影響申請人的信用?
通常, 申請人的信用會受影響。但是一些金融機構公開向剛辨過破產申請的人招攬生意。因為他們起碼在八年內不能再辦破產申請。如果有迫不得已的原因(如患病或受傷)而申辦破產, 一些信用報告機構在信用評估時, 會將這些原因考慮在內.
二十. 第七章申請人的名字會否公佈?
案件立案後即成為公共記錄, 申請人的名字可能出現在一些信用報告機構。但是申請人的名字不會在報章或雜誌上公佈。
二十一. 第七章案件會否通知雇主?
通常不會, 但有時第七章信託人會接觸雇主詢問申請人的工資收入情況。如果有強烈理由不應通知雇主, 信託人會採用其他方法以取得所需資料。
二十二. 第七章申請人會否喪失法律權利?
不會, 申辨破產並非刑事程序。申請人的民事及憲法權利不會受影響。如可以繼續領取社會福利金、傷殘補助金、政府醫療補助、及不影響移民申請。
二十三. 雇主或政府官員可否歧視第七章申請人?
不可以, 私人或政府雇員在工作上的歧視均屬非法。本地, 州, 或政府部門因歧視而不給破產申請人執照(包括駕駛執照), 許可證, 學生貸款, 獎學金等也屬非法。
二十四. 第七章申請人會否喪失所有的財產?
通常不會。某些財產可以保留而不會被債主們拿走。除非有抵押或留置權在這些財產上。債務人通常可以保留無抵押的豁免財產。
二十五. 甚麼是豁免財產?
豁免財產是可保留的財產. 除非有抵押或留置權在這些財產上, 債務人可以保留一部份或全部財產, 如傢俬電器、日用品、生活必需品等可全部保留。一定數額的住宅淨值、汽車剩值、薪水、珠寶字畫及生財工具也可保留。具體情況可請教破產法律師。
二十六 第七章破產申請甚麼時侯需要上法庭?
第一次出庭稱「債主會商」,也叫「信託官聽證會」。通常在立案後一個月左右舉行。 申請人必須帶備身份證明文件如駕駛執照或身份證、社會安全咭、最新一年報稅單、最新一期工資單及銀行單。聽證會上申請人要宣誓及會被信託官問及債務及財產狀況。多數第七章案件債主不會出現, 但如果出現則可以向債務人發問。信託人可以決定再開聽證會, 通常延至下一個月後。少數情況下, 信托官或債主提出撤銷案件、或債主提出某些欠債不應該在破產中清除、或要求法庭允許其在破產期間繼續追討某些債項, 則申請人或其律師仍要出庭一次或多次。
二十七. 信託官聽證會後會發生甚麼事?
信託官可以接觸債務人有關其財產狀況, 法庭可以出某些命令, 如命令債務人將某些財產交給信託人或給信託人某些資料。如果債務人不遵守法庭命令, 案件可能會被撤銷, 債務也不能夠免除。第七章破產申請者也必須完成一個指定的私人財政管理課程(personal financial management)並出示課程完成之證明。
二十八. 第七章信託官負責些甚麼?
信託官是由美國信托官機構指定的測驗債務人的官員, 多數是執業律師或會計師。 其負責將債務人不能保留的財產拿走變賣並支付行政費用及債主。信託官還監督債務人覆行義務。每個案件都會有一名信託官, 不管申請人有沒有資產被清盤變賣。
二十九. 債務人對信託人有甚麼義務?
法律要求債務人與信託人合作, 包括讓信託官收集債務人不能保留的財產。如果債務人不合作, 案件有可能被撤銷。在債權人會商七天之前, 申請人要向信託官遞交最近一年聯邦報稅表的影印本。
三十. 被交給信託官的財產會如何處理?
通常會被兌換成現金。 去支付信託人的費用及優先債項, 如稅金、工資、學生貸款、撫養費等。如有剩下, 則會用來支付無抵押債權人, 如信用公司、借款人、原告人等。
三十一. 債務人沒有財產被信託官拿走怎麼辦?
這種情況下, 債權人會收到通知沒有財產可分, 沒必要提出分產申請。如果後來發現有財產可分, 債權人定會有機會提出申請。此類案件被稱為 “無財產案件”(no-asset case)。大多數的第七章個人案件屬於此類。
三十二. 「有抵押債權人」(secured creditor)會被如何對待?
此類債權人是指持有有效抵押貸款或留置權在債務人的財產上的債主。該財產叫「抵押財產」。有抵押權債權人通常會被允許收回或拍賣抵押財產, 除非抵押財產的價值遠超過債額。有抵押權債權人的要求也稱「有抵押權要求」而必須從抵押財產取得。 有抵押權要求並非由信託人支付。 此類債權人必須證明其有效之抵押貸款或留置權, 預先取得法院命令後才能收回或拍賣抵押財產。 在法院命令提出前, 債務人不應將任何財產交給此類債權人。 債務人可以保留贖回某些有抵押的非固定產。
三十三. 「無抵押債權人」(unsecured creditor)會被如何對待?
「無抵押債權人」是指沒有有效抵押貸款或留置權在債務人的財產上的債主. 如果債務人有不能保留的財產, 此類債權人可以在首次債權人會商九十天內提出申請。 信託人會審核這些申請並反對那些不適當的申請. 信託人將會按照破產法規定先後順序, 失扣除行政費用, 薪水雇員福利、撫養費、贍養費、及稅項等將會優先償還. 在這些優先債項清還後有剩餘才會按比例清還其他債項。
三十四. 債務人可以保留或回贖那些抵押財產?
債務人可以保留某些有抵押的非固定財產, 例如家俱、電器、衣物、及生意工具, 如果該財產屬可保留的財產而抵押貨款或留置權不是用來買該財產, 或屬可保留的財產而僅有裁決留置權。 債務人可以支付債權人財產市值來回贖該非固定產, 就算市值遠比買價為低。
三十五. 如何減少必須交給信託人的現金或財產?
第七章破產案中債務人只被要求將不可保留的財產或在其控制中的財產交給信托人。因此債務人會盡量在提交申請前將數目降至最低點, 這並非作假或非法, 而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作適當處理. 例如: 將現金先花完、銀行戶口盡量關閉或少放錢、先付房租、收回所有定金或 退稅並花完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 千萬別在提交申請前短期內將大筆錢或財產轉給親戚或朋友, 因為信托人通常會將其追回.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破產前已欠下親友錢而將錢給了親友, 則會被認定為 “非法脫產”; 就算有證據證明破產前已欠下親友錢而在破產前一年內還錢給親友, 也會被認定為 “優先還款” 。 兩種情形下付給親友的錢都會被信托官追回。
三十六. 水電煤氣電話公司能否因帳單未付而停止提供服務?
如果債務人在提交申請後二十天內交付了一定金, 這些公司拒絕繼續提供服務或歧視債務人均屬非法。
三十七. 案件完結前債務人搬遷怎麼辦?
債務人應立刻書面通知法庭新地址。 由於大部分法庭信件是郵遞, 及時通知法庭新地址是很重要。 否則債務人會錯失重要法庭文件而案件被撤銷. 很多法院有更換地址表格供索取。
三十八. 債務人怎樣知道自己的第七章破產申請已通過?
申請後大約四個月,法庭會以郵遞通知申請人, 其律師及所有債主. 告知申請人的破產申請已通過。免除債務人所有可以免除的債務及命令債主停止企圖向債務人討債。
三十九. 債務人想還可以免除的債務, 可以嗎?
可以, 債務人申請破產後, 可以自願選擇清還可以免除的債務(盡管這些債務可以在破產中一筆勾銷)。債務人可以選擇還給那個債權人. 除非雙方簽了「重申協議」(reaffirmation agreement), 債務人沒有義務還給債權人. 重申協議必需由法庭認可。
四十. 第七章破產需時多久才能完成?
要視情況而定。如果債務人沒有不能保留的財產給信托人, 大約申請後四個月就會 收到破產通過通知書, 破產便完成。如果債務人有不能保留的財產給信托人, 信托人要完成他的義務後, 破產才能完成. 大約需時六個月或更久。
四十一. 如果破產申請通過後, 債權人繼續向債務人討債, 怎麼辦?
申請通過後, 法庭會命令免除債務人所有可以免除的債務及命令債權人停止企圖向債務人討債。債權人若繼續向債務人討債, 便屬於蔑視法庭並要對債務人的損失負責. 若然情況持續, 債務人可聯絡律師。
四十二. 第七章破產申請通過後, 對聯名人的債務有何影響?
第七章破產申請通過後, 聯名人或擔保人仍要對債務負責。除了在共有財產州如加州,夫妻一方申辦破產通過, 另一半的債務也獲得免除。
四十三. 在第七章破產案中, 律師的作用是甚麼?
- 分析申請人的財務狀況, 從而作出最佳的解決方案.
- 給予專業意見, 幫助申請人減輕負擔.
- 協助債務人準備申請前的文件.
- 收集資料和數據用作填寫申請表.
- 準備所有需要的文件.
- 協助債務人減少必須交給信託人的現金或財產.
- 提出破產申請, 如有需要, 可代為通知債權人.
- 幫助申請人確認資產, 保留或回贖財產.
- 陪同債務人出席信託人聽證會及所有其他的聽證會.
- 協助債務人完成及出席申請後必須完成指定的個人財政管理課程.
- 準備及修定文件以保障債務人的權利.
- 協助債務人面對申請破產時可能遇到的困難.
申請人的代表律師收費必須公開及經法庭認可. 法庭只會容許律師收取合理的價錢.
本文由伍雄傑律師事務所供稿
二OO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