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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哪种法律組織形式經營生意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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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哪种法律組織形式經營生意最好

梁先生、許先生和莫先生合伙開了一間高級餐館,每人各占1/3股份。開始生意還不錯,一年后因競爭激烈生意每況愈下, 開始積欠貨款及工資, 銀行的貨款也付不出, 導致有些供貨商不願意再發貨還兼不停的催付欠款, 工人也紛紛辭職走人甚至告到勞工局。 銀行早己按捺不住,一氣之下將餐館、梁先生、許先生、莫先生及三位夫人都告上了法庭, 要求六位被告立即清還50万貨款。后六位被告反辨聲稱貨款是借給餐館, 而非個人, 且三位夫人根本不牽涉餐館的經營,故六人不應都成為被告。結果法庭判決六人与餐館均需共同承擔50万貨款.

I,合伙制(Partnership)及個人獨資(Sole Proprietorship)是最危險的法律 組織形式:
上述案例中, 梁、訐、莫及夫人們之所以會被判決承擔餐館的欠債, 原因是他們釆用了 “一般合伙制”(General Partnership)的形式來經營餐館。法律規定: 用 “一般合伙制” 經商跟用 “個人獨資” 形式經商一樣, 生意的資產与個人的資產混在一起o 因此一旦生意被人告, 個人也會連帶被人告。 由于加州采用夫妻 “共同財產制” (Community Property) [即夫妻在婚姻期間所得到的財產屬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 期間所欠下的債務也屬夫妻二人的共欠債務, 兩人都要承擔], 三位夫人自然也成了被告。 雖然一般合伙及個人獨資經商手續簡便,省錢,省時,省稅,(生意中淨收入算入個人所得,申報個人收入所得稅) 但是風險最大。 一旦生意被人告, 生意及個人的資產 (房地產, 銀行存款, 股票, 債券, 汽車, 其它生意等) 及收入也會被拿來償還生意債務。同樣,一旦個人被告,生意的資產收入也會被拿耒還個人欠債, 自己個人名義欠下跟生意無關的債務,該合伙人的債主也可能連帶狀告合伙生意。 上述案例中, 如果莫先生自己刷了10万元信用卡無法清還, 信用卡公司可能起訴餐館來償債!“有限合伙制” (Limited Partnership)可以讓不參与經營菅理的 “有限責任合伙人”((Limited Partner)避免個人責任, 但負責經營管理的 “一般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則仍要付無限個人責任。試問, 在這种情形下誰願意做 “一般合伙人”?

II.股份公司 (Corporation 或 Incorporation)
它是最流行的法津形式。通常股份公司名稱后面寫有 “Inc.” 或 “Corp.” 。 它可以避免上述連帶法律責任, 即股份公司的債權債務与個人的債權債務獨立分開, 互不牽連。股份公司被人告, 只有股份公司的資產會被拿來還債。股東、董事及主菅的個人資產不會被拿來還債。請注意, 全美國70% 股份公司在官司發生時, 直接牽連公司股東、董事或主菅, 所謂 “Pierce The Corporate Veil” 或 “Alter Ego”。
要達到保護個人資產的目的, 單單用了股份公司的形式設立生意還不夠, 業者必須緊守以下11大規則:

1) 完備的公司成立文件 (章程, Article of Incorporation,; 細則, By Laws; 首次會議記錄, Initial Corporate Minute; 開設銀行帳戶會議記錄, Opening Corporate Bank Account Minute); 申請報稅號 (Application For 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等。
2) 完備的股票發行記錄(Stock Certificate Ledger、 Recordation of Stock Issuance)寫明誰是股東, 各占多少股票, 多少錢一股, 股票轉讓給誰。
3) 定期董事會議 (Directors’ Meeting )記載董事會對公司重大事件的決定.
4) 定期股東會議 (Shareholders’ Meeting)。 就算是一人股東, 股東也要自己跟自己開會,并記錄在案!記載股東對公司重大事情的決定.
5) 完備的公司會議記錄,記載日常運作中一些公司規定。
6) 用公司名義申請各种執照、証件。
7) 用公司名議進行所有生意交易 (簽名時記得在簽名下一行寫上類似 “XXX, President for ABC Inc.”)。
8) 獨立財政及銀行戶口。千万不要与個人財政及戶口混合,拿公司支票付個人開銷如: 供屋、供車,交租、食飯等是大忌。個人借錢給公司, 要寫支票並留會議記錄存檔。
9) 投入足夠的運作資金。如果公司正常需要$100,000流動資金,而公司帳上只有 $20,000, 可能會被認為公司財力不足 (Undercapitalized)。
10) 申報公司入息稅 (Corporate Tax Return)。
11) 避免用個人名譽做公司擔保 (Personal Guaranty)。 非迫不得己, 不要用自己個人名譽或個人資產去簽署及擔保公司的合同、貨款、租約等。盡量改用公司資產作擔保 (UCC-1).

但是股份公司有下列缺搣:
1) 股東個人輸官司,原告人會強行拿走他在股份公司的股票、股權來償債.
2) 如果是–般股份公司 (C-Corp.), 必須繳鈉總淨收入的23.84%作股份公司入息稅 (Corporate Tax), 股東分紅 (Dividend )時還要交個人入息稅。 雙重納銳 (Double Taxation) 大大削減了公司股東所得。
3) 選用特种股份公司(S-Corp.) 可以省免2)中的股份公司入息稅, 但是法律規定所有S-Corp.的股東必須是加州居民 (外州或外國人就不能作為S-Corp.的老板之一),股東人數最多35人, 旦股份不能自由轉讓買賣。 最頭痛的是S-Corp.是國稅局IRS的眼中釘, 常被查稅或界定不符合 S-Corp.的資格, 而要按 C-Corp. 來補交股份公司稅.

III有限責任公式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簡稱 LLC)- No. 1 法律組織形式
對經商者最大的福音莫過于LLC的誕生。美國政府鐙于越來越少人成立 Corporation (因為它的雙重稅收) 而使州政府收入減少兼不利于經濟發展, 10多年前立法允許釆用既集合了股份公司、合伙制、及個人獨資形式經商的好處,又避免了它們的坏處的LLC來經商。 LLC的优點有:

1) 保障資產:跟股份公司一樣, 個人資產/債務与LLC資產/債務分開、官司不受牽連.
a) 跟LLC業務無關的官司: LLC成員因個人原因被告、輸官司, 原告債權人不能拿走股票或成為股東 (LLC 本來就沒有股票、只有証書LLC Certificate)! 也不能凍結公司資產, 只能到法庭申請 “Charging Order” 來領取被告成員在LLC內每年分得的紅利 (Dividend)。 有趣的是,LLC有權決定任何一年或几年不分紅利 (只要所有成員那年都沒有分紅就行)。稅局還要求原告來交付這部分紅利的稅金,不管原告有沒有拿到這筆錢。假若被告2003年有$80,000紅利未分,2004年有$100,000紅利未分, 原告要替被告交這$180,000的稅金。因此很少原告能這樣白白交稅, 干脆用小數額与被告和解, 能拿多少就拿多少了事。實踐中,几乎沒有原告律師願意接受 “拆帳對分” (Contingent)的收費方式狀告LLC就是這個原因。
b) 跟LLC業務相關的官司:LLC的資產要拿出來作賠償, 但LLC的成員、經理人不需要負個人責任, 個人資產不會用來還償。
2) 省稅: 允許採用最优惠的合伙制或個人獨資稅法, 免交股份公司稅。LLC的稅率如下:
-總營收 (Gross Receipt) 在$250,000,以下,每年只需交$800稅;
-總營收在$250,000-500,000加繳$500稅 ;
-總營收在500,000-1,000,000加繳$1,500稅;
-總營收在$1,000,000-5,000,000加繳$3,000稅;
-總營收在$5,000,000以上加繳$4,500稅.

3) 管理制度靈活: 可以雇用 “經理人”管理,也可以由成員自行管理。
4) 無需每年開董事會、股東會、登記股票。必要時開成員會議、并記錄在案即可。
5) 公司成員利益在贈与及申報遺產稅時, 可獲20%至50%拆价优待 (Valuation Discount)。例如市值$2,000,000的LLC, 其中占50%的成員去世,去世成員的利益賣給其他成員或遺產留給子女時,不按$1,000,000交稅,而按$500,000至$800,000交稅。
6) 可替成員及經理人購買巨額人壽保險及醫療保險,支出可扣稅, 保險額償金歸受益人。
7) LLC适用於各种生意, 尤其是房地產務業,但是醫生、牙醫、針災師、律師、會計師、建筑師、地產Broker、 美院師等專業行業則不允許成立 LL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