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為什麼要付生意公司的債務?
很多人以為,生意公司的債務由它承擔,個人不需負責。事實上,下述的情形個人(甚至其配偶)都要自掏腰包支付他/她自己的生意或公司的債務:
一、獨資(SOLE PROPRIETORSHIP)如果是獨資或一般合夥(口頭協議一起做生意也算),業者、其配偶及合夥人都要承擔生意的債務。如果業者沒有用自己的名字作為商號,則必須先到生意所在郡申請“假名證明”才能經營。舉例:A、B、C三人合夥開XYZ運輸公司,A替XYZ租了5部卡車,若欠了租金,XYZ、A、B及C都會變成被告連帶支付欠租,就算合夥協議說每人只負1/3義務。如果C付了全額,C可以向XYZ、A及B追回多付的2/3。
二、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有限合夥須要到州務卿註冊成立(商號後面“LP”字眼)。其中,一般合夥人負責經營管理公司及個人承擔合夥公司的債務,而有限合夥人只負責出資及分紅,不參與經營管理,也無須個人負責合夥公司的債務,除非他/她控制合夥生意的運作而且債主在借錢或賒貨時就知道他/她的控制及合理地相信他/她是一般合夥人。請注意,單純是合夥生意的員工、顧問、官員、董事或擔保合夥生意的債務等并不構成“控制”,必須對合夥生意的重大事項“說了算”才算控制。
三、股份公司(CORPORATION)須要到州務卿註冊成立(公司後面有“INC.”或“CORP.”字眼)。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它用自身的資產負責自身的欠債。通常,股東、董事及官員無須個人承擔它的債務。但是,股東在以下7種情形下須要個人承擔股份公司的債務:
1)外殼公司(ALTER EGO):多數發生在小公司不將股份公司作為一個獨立單位的情形,如不投入足夠資金、不出股票、不完善成立文件、私用股份公司資產(拿股份公司錢去付個人債項開銷而非付薪水或分紅)、股份公司及個人錢財混淆、不定期選董事官員開董事會或保留會議記錄、不定期報公司稅等。請注意,控權股東的不參與管理的配偶不用個人還公司債。但是,股東個人的債主不能反過來找股份公司承擔股東的債项,雖然股東在股份公司的權益屬股東的個人資產而可能被拿來還個人債。如果兩個股份公司同屬某股東擁有且互相只是形式或掩護(如李先生同時開兩間公司:一間從國內進口家俱,另一間負責銷售家俱及收賬),則兩間公司互為“外殼公司”。通常,牽涉外殼公司的個人及公司會在同一個案件中作為共同被告,股份公司不會因為被認定是“外殼公司”而遭解散,而是與個人一起連帶責任公司的債務。如果外殼公司的事實在取得判決書後才發現,且個人控制了股份公司的官司辯護,則債主可以向法庭申請將個人加到判決書上作為另一敗訴被告。舉例,B公司欠了A公司$100,000貨款不還,A公司可以起訴B公司及其股東C先生,也可以先起訴B公司,拿到判決書後將C先生加到判決書上,如果他之前負責替B公司出頭打官司。
2)如果董事、官員及股東命令、授權或參與了股份公司的侵權行為,他們也要個人為此負責。舉例:張經理服務的A公司以前向B公司進口“C”牌子的牛仔褲。後來A公司不再向B公司訂貨,自行生產並將類似“C”牌子的商標放在A公司的牛仔褲上。B公司可以告A公司及張經理侵犯商標。
3)如果董事同意了非法分紅給股東或非法將公司款項借給他人或非法讓公司擔保了他人債項,公司債主可以用公司名義告該董事及股東。
4)如果董事或負責公司解散人在沒有付清公司債之前就將資產分配給股東,或轉移到新公司,這樣的分配屬非法分紅,這樣的轉移屬非法轉移資產,都會被公司追回,負責分紅或轉移的人也要個人承擔債主的索賠。舉例:X公司生意不好,欠了貨款$200,000,銀行貸款$300,000。股東Y將X公司的所有資產包括存貨、應收款項、現金、客戶名單及辦公器材全部轉到新成立的Z公司。債主可以起訴Y股東及Z公司,要其負責支付X公司的欠款。
5)就算公司自願解散了(DISSOLUTION), 公司仍要負責之前欠下的債項。雖然解散了的公司不能再做生意,但是它可以就索賠官司作辯護。如上所述,接受公司資產的股東須要付公司欠債,數額相當於股東接受的資產的價值。
6)如果公司因欠稅或沒有呈報年度資料報告等原因被吊銷資格(SUSPENSION), 公司不能再合法經營或存在,在此期間簽的合同,對方可以廢除。要起訴或辯護官司,也得需先恢復公司資格。如果董事、官員或股東知道公司已被吊銷而後去用公司名義欠債,則其個人不但要承擔公司債務,而且屬輕罪行為,連律師也不能替吊銷公司打官司。
7)外國或外州公司沒有在加州註冊沒有資格在加州做生意,也不能在加州維持起訴(但可以在加州應訴,起訴後補回註冊手續即可)。
四、有限責任公司(LLC)到州務卿註冊了章程,LLC就成立。它混合了有限合夥及股份公司的好處,是最好的做生意形式。它可按合夥制來省稅。需要專業執照的行業(如醫生、律師、工程師、會計等,除保險公司)都不允許成立LLC,但可以成立有限合夥公司(LLP)。通常,LLC的債務由LLC承擔,它的成員無須個人負責,除非成員擔保了LLC的債務,或者是“外殼公司”的情形。請注意,股份公司不開股東會或董事會可能構成“外殼公司”,但LLC不開會則不構成“外殼公司”,除非LLC的章程或經營協議寫明必須開會。如果LLC由所有成員管理,任何成員都可代表LLC行事,所簽合同LLC要負責。
本文由伍雄傑律師撰寫201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