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2009 年信用卡持卡人權益法案
於2009年5月通過的 “2009 年信用卡持卡人權益法案” (下稱 “新法案”) 部分規定已於2009 年8月20日實施, 部分將於2010 年2 月22日及8 月22日實施。新法案無疑是消費者的一大勝利及福音, 因為它給銀行及信用卡公司增加了很多限制。具体要點分析如下:
1) 禁止任意提高利率修改信用卡條款加收手續費或罰款。舊法律准許隨便提高已欠款的利息及在遲付或超過信用額時加收手續費及罰款, 也准許只需提前15 天通知即可提高將來欠款的利息及修改免費哩程及回贈(rebate)等條款。新法案則將15 天延長到45天並且若持卡人不喜歡被提高利息, 可以取消信用卡而信用分數不受影響。而且可分 5年分期攤還已欠款, 利率固定在舊利率。新法案禁止提高已欠款的利息, 除非已遲過60天以上。尚若遲付後又連續6期 (6個月) 準時付最低額 (minimum payment), 則利率須回到遲付前的利率。舉例: 欠卡數 $3,000, 年利率為 10.99%, 一月及二月沒付, 年利率從三月跳升至 24.99%。持卡人五月開始至十一月連續付6個月$120最低額, 則年利率從十二月開始降回到原來的10.99%。
2) 優惠利率 (Promotional Rate)起碼為期6個月。新卡头12個月不能漲利率。3) 提高利率後須每6個月定期核查提高後的利率是否合理。若發現不合理, 須調降到合理的水準。
4) 須完整披露信用卡協議的條款規定, 字眼要清晰易懂, 字體要12號大字而不能再用密密麻麻的小字。禁止誤導持卡人的行為, 詳細解釋有些關鍵字眼如 “fixed rate” (固定利率) 及 “promotional rate” (優惠利率)等。優惠利率不得短過6個月。要寫清楚如果只付最低額, 利息及本金將會是多少, 及寫清最遲幾時付款及寄出支票。
5) 持卡人可免費使用網路或電話支付帳單, 以前這樣付帳是要收手續費的。
6) 須提供可以24小時查詢結余 (balance) 的免費電話及網址。
7) 將還款日限 (graced period) 從14天延長到21 天。將還款時限從早上延至東部時間下午5點。只要持卡人証明到在還款日限到期前7天已寄出支票, 就算信用卡公司過期後才收到支票, 也無須付晚付罰款 (late fee) 。
8) 持卡人收到 “預先批准 “ (pre-approved) 的信用卡, 在啟用前都可以取消該卡而信用分數不受影響。
9) 從2 月22日起, 向21歲以下申請人發卡前須審核並取得申請人有足夠還款能力的証明, 否則必須有21 歲以上父母或親朋的擔保 (co-sign) 。以前年齡限制為18歲。大學生必須經過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才可增加信用額度 (credit limit)。不能未經大學生同意向其發出預先批准之信用卡。
10) 從8 月22日起, 若持卡人設定信用額度, 則不能收取透支 (over-limit) 費。以前透支費可高達 $39。
11) 付款會先用來支付利率最高的部分卡數。以前是用來支付先欠的卡數。
12) 禮物卡 (gift card) 從啟用 (不是購買) 時起起碼有效5年。
13) 除非啟用後12個月都未再用, 否則不能收 “不動用費” (inactivity fee) 。不動用費及5年時效必須向購買禮物卡的人說明。
新法案將保護卡債纒身的消費者不再被隨意濫收費 (見上述1) 及減少學生卡奴 (見上述9), 但對於平時準時付卡數族群, 則會吃暗虧, 可能會被加收年費, 提高提取現金利率, 提高遲付罰金, 降低信用額, 關閉帳戶, 取消回贈及免費哩程等以彌補及減少信用卡公司的損失。現時美國流通的信用卡超過7億張, 卡債總數達約2.5萬億。如果欠太多卡數, 可以委託律師替您申辦破產將其一筆勾消或者談判減免大部分卡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