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實案分析(案例三)
案例三﹕
2003年5月﹐梁氏夫婦將畢生積蓄﹩95000買了一家手機店﹐專營手機開線及賣手機零配件﹐兼預付電話卡。付款交店後﹐梁氏又花了﹩30000將手機店重新裝修﹐并大作廣告宣傳﹐結果很快發現手機店的生意遠遠不及賣家說的那樣好。據梁氏透露﹐已開線的舊客戶僅僅不到1000個﹐而非賣家說的“2000個” ﹔每個月來開線的新客戶僅有300個﹐而非“500” 個﹔每月不但沒有錢掙﹐還要倒貼﹩5000﹐跟賣主說的”月掙上萬元“相差甚遠。梁氏自覺上當受騙﹐來質詢伍律師的專業意見。經伍律師深入了解﹐又發現賣給梁氏的手機及配件絕大部分是仿造的” 水貨” ﹐質量差﹐又無保養﹐根本不能合法出售﹐就算有人買﹐價錢也只有賣主說的一半。電話卡更是離譜﹐客戶紛紛要求退錢﹐說1200分鐘的電話卡打了200分鐘就用完。在雙方簽署的買賣合約上﹐注明“所有存貨價值﹩50000” 。伍律師接受案件後﹐馬上去信通知賣主﹐說明上述之“欺詐行為” ﹐并替梁氏向對方提出10天內退店拿回﹩95000及經濟損失﹩50000的要求﹐否則關店結束營業﹐﹐并到法院起訴索賠。5天後伍律師接到賣主律師的回信﹐否認賣主曾經說過那些話。還說就算有﹐梁氏也不該信以為真﹐因為幾乎所有賣家多少都會“報大數” ﹔如果當初生意真的有那麼好還賺那麼多錢﹐價錢也不會賣﹩95000的低價。最後還說梁氏買店前﹐曾多次去看過手機店的經營狀況﹐現在虧損是梁氏不善經營管理所致。還揚言如果梁氏若到法院起訴﹐賣主會告梁氏“誣告” 。看來這場官司是無可避免﹐伍律師迅速地在一星期內擬好訴狀入稟Pasadena高等法院。同時建議梁氏馬上找經紀登報賣店以求減少經濟損失。結果三個月過去了﹐根本沒人愿意出錢買這攤虧本的手機店生意。無奈﹐梁氏於2003年8月關門大吉。由於賣主拒不認錯﹐經法庭指定的調解官調停也沒結果。經過4次出庭﹐6個月的調查取証﹐於2004年4月﹐終于開庭審判。經過兩天激烈的庭審辯論﹐法官最終裁判梁氏勝訴﹐命令賣主必須如數退還梁氏﹩95000加上其利息﹩9500及取証﹐翻譯和法庭費共﹩8000。由于買賣合約上沒有訂明“律師費應由敗訴方支付” 之類的條款﹐法官判各方支付各自律師費。另外﹐還有一個梁氏意料之外的驚喜﹐法官判罰賣主$100000作為對其商業欺詐行為的懲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