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實案分析(案例二)
案例二:
A先生和B先生共同經營C公司。主要業務是從大陸進品玩具禮品在美國批發銷售。2005年3月的一天, B先生突然被A先生趕出C公司, 說公司是他一個人的, B先生沒份。A先生還雇了一名保安員看守, 不給B先生入內, 還進法院起訴B先生疏忽職守、盜取商業秘密、不公平競爭、商業欺詐等指控, 並獲取臨時禁制令不讓B先生靠近C公司800呎。B先生被這突發事件嚇傻了眼, 不知所措。
匆忙間經人推介後向本所求助。經伍律師了解, AB 二人原屬好友, 1996年由A先生出錢、B先生出力, 共創C公司, 一直口頭協議虧掙各占一半。一直合作愉快, 相安無事。B先生並於2001年在香港自辦了一家玩具設計及生產公司, 偶爾也有賣貨給C公司。頭三年C公司有虧無掙。1998年, A先生想通過L-1簽証將其妻兒從大陸辦來美國。遂要求B先生同意將C公司股權全部歸於A先生在大陸一間貿易公司作 “母公司”, 事成後將C公司一半利益給回B先生。B先生見是好友兼拍檔開口, 又有兩名員工在場作証, 無作他想, 就答應並將股票100%開給母公司。數月後, A妻兒順利來美, 並於2004年底取得綠咭。2005年初, B先生要求A先生將一半股權給回B先生, A先生以各種理由推遲。兩人便因此常生口角。B先生估計A先生覺得他再沒有利用價值, 而公司當時大掙錢, 且股票上寫明100%股權歸大陸母公司, 就想獨吞C公司。A先生先利用股東會議的名義將B先生開除出董事會並撤銷他總裁職務, 再馬上進行上述一連串行動。B先生發現被趕走後, C公司大量出貨給一些他不認識的買家。
伍律師及B先生一致斷定A先生企圖將所有存貨轉移他處或低價出售套現私吞。並將銀行存款進帳私吞。事不宜遲, 本所連夜加班准備法律文件, 第二天就到法院反告A先生相同的指控, 外加非法佔有, 不當得到及清算帳目。同時取得法庭緊急禁制令, 只允許其作正常生意往來, 禁止其轉移、匿藏、低於成本傾銷; 及將銀行帳號內款項轉移給個人或他處。B先生終於回到主動有利位置。接著本所經B先生同意, 向A先生轟炸式發出各種收集証據的要求, 包括要其提供幾十種文件証據, 回答百個問題, 承認一些無爭議的事實, 兼到本所接受當面對質問話。同時還針對A先生在取証過程的拖延及不合作行為, 獲得法庭判處罰$1,750。A先生本以為先下手為強可輕易取得整個C公司, 沒料遇到B先生的強力反擊。看情勢不妙, 提出和解, 願意給回B先生一半利益。結果雙方和解, A先生支付B先生$550,000, B先生退出C公司。C公司全歸A先生, 各付各的訴訟費用, 全案撤銷告終。